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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权利保障与党内监督

党员权利保障与党内监督

党员权利与党内监督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党员权利是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党内监督则是党员权利的有效保障,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相得益彰,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毋庸讳言,现实中党内监督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果说在一些地方或单位还缺乏监督,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者的权利尚未得到切实的保障。若以无权监督有权,势必造成“弱监”、“虚监”等问题。因此,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是不断完善党内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权力监督需要权利保障

我们党一贯强调,在我们党内,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党内监督的目的,就是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监督权力,必然要求监督者享有应有的权利。只有监督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对权力的行使实施有效的监督。

监督者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监督的关键问题。衡量权力是否受监督,固然要看是否有一定的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督主体是否切实享有和能否真正行使监督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切实落到实处。实践证明,如果监督主体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的主体就软弱无力,监督就容易形同虚设。因为很难想像,以无权监督有权、以弱势监督强势,监督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缺乏监督的权利,于事无补。缺少了监督者的权利这个重要环节,所谓的监督,就无从谈起。回顾历史,早在中国封建社会,监督机构就相当庞大,在有的朝代堪称相当严密。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府,作为专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派驻监御史,以监理诸郡。这种监督机构为后来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在历朝历代得到承袭、修补和扩展。结果,机构越来越庞大,监督却越来越弱化。封建社会庞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改变权力不受监督这一封建社会的突出特征,更没有起到遏制权力腐败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封建社会的监督主体没有监督的权利,人民即“臣民”,官吏即“奴才”,何谈监督权利?即便是庞大的监督机构,也在封建皇权的控制之下,是依附于皇权的。监督主体没有监督的权利,不仅不能制约封建专制集权,反而是为其服务的;不仅不能遏制腐败的发生,反而助长了腐败的猖獗。由此可见,实现权力监督的关键,主要在于监督主体的权利如何,没有权利或者缺乏权利的监督,只能形成无效的监督。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我们党为实现人民监督和党内监督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先后建立了各种监督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督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特别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党内监督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两部《条例》都重点强调并规定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这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两部《条例》的贯彻实施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如何在这个实践过程中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条例》精神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则是下一步需要着力探讨的重点内容。

二、当前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缺乏监督的权力不仅会导致腐败,而且会导致监督缺乏权利。缺乏监督的权力与缺乏监督的权利之间似乎有这样一种“辩证关系”:由于监督缺乏权利,出现权力缺乏监督;权力缺乏监督,又反过来加剧监督缺乏权利。二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大凡缺乏监督的权力,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蔑视监督、敌视监督、压制监督、千方百计削弱监督,由此造成缺乏权利的监督。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分析:

首先,监督权利严重失衡。在党内监督体系中,最有力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却十分乏力。监督权利往往受制于职务权力,权利大小取决于职务高低和权力大小。这样,虽然已有的监督类型齐全完备,但由于不同类型的监督在监督系统内部所拥有的权力不同,就造成头重脚轻的畸形状态,特别是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普通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处于“虚监”、“弱监”、“空监”的态势,出现监督的盲点或空当。而监督,最本质和最主要的是民主监督,包括党内民主框架内的监督。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党内民主的体现,而党内民主框架内的监督,最重要的应当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相对而言,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解决,下级监督上级则比较困难。何以如此?权力使然。

其次,监督权利缺乏保障。党章和党内多种条例,都赋予广大党员广泛的监督权利。但由于缺乏健全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党员的权利常常不能正常行使。某些党员干部的以权谋私现象,违法违纪现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不少党员干部是看在眼里的,也是义愤填膺的,更有监督的愿望,但是缺乏监督的勇气,怕得罪领导,怕打击报复,怕自己的利益受损。这种“怕”并非空穴来风、杞人忧天,现实中监督者吃苦果、遭报复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那些莫名其妙的“潜规则”、有苦说不出的隐形报复,更使人不寒而栗。历史上“穿小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等报复手段,今天被某些人用得“炉火纯青”,使被打击报复者有苦难言。这使一些党员在意欲监督的时候,必须反复掂量为此要付出的沉重代价,甚至要考虑个人的前途命运、身家性命会不会因此断了“活路”。可见,虽然宪法和法律、党章和条例赋予党员广泛的监督权利,却有相当多的党员因惧怕打击报复而不敢行使这种权利。这是造成监督乏力的又一深层原因。

第三,监督权利无法行使。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条件。要行使监督权利,起码有两大基础性条件必不可少:一是被监督者公开有必要被置于监督之下的事情;二是监督者了解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内情。现实中在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即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越是被封闭得暗若黑箱,神秘莫测。如领导干部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组织人事方面的用人事宜,单位的财务收支、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等等,这些都是腐败的易发部位,是特别需要监督的敏感环节,而越是在这样的敏感部位和环节,越是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样,党员即使有监督的决心、信心和勇气,也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

第四,监督权利受制于人。监督的要旨在于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监督权利依附或受制于其他权力,就谈不上有效的监督。而现实中监督权利依附于行政权力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当某些地方或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如日中天、大权在握的时候,监督权利对他们的依附性更为明显。于是,监督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形成一个荒谬的“怪圈”:行政权力越大,监督权利对它的依附性越强;这种依附性越强,越谈不上有效的监督。

三、以权利保障强化党内监督

以上分析表明,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从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入手,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监督权利决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各种具体的权利组成的,要求相应的制度、体制、机制做保障。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内容至关重要:

高度重视党员的知情权。知情是监督的前提。正因为这样,知情也是一种权利,赋予广大党员监督权,实际上就意味着他们同时享有知情权。马克思曾结合巴黎公社的经验深刻指出:“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因为只有这样,公众才可能鉴别出哪些国家官员是社会的真正公仆,哪些国家官员已经异化为社会的主人,从而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有效监督。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前,谈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办理一切事情都不回避群众,群众很容易接近它”。(《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页)革命导师之所以如此强调“公开”,目的是要人民群众知情,并由此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可见,知情权和公开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位置,这一科学的理论同样适用于党内监督。知情权包含丰富的内容,诸如:对有关财务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领导干部收入、财产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公共事务管理、审批、决策方面的知情权,等等。这里列举的几项内容,都是与实现监督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藏污纳垢”的,因而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监督的。正因为最需要监督,也就最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如党务公开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组织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等等,目的是让党员知情,为完善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如前所述,自下而上的监督最怕打击报复。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应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公正的机构来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

营造公正和谐的批评氛围。没有批评,就谈不上监督。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督之所以有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腐败现象的公开报道和批评。批评是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各种不良现象监督常常表现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批评。同时,这种批评又不能妨碍社会稳定和党内团结。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党员和党组织自下而上的批评,就要把批评作为一种具有制度保障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中国共产党素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舆论监督也是批评各种消极现象的一种有效形式。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