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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网建设综治规定

地下管网建设综治规定

为规范县城区地下管网建设,提高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县城区地下管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范建设。

二、县城区新建或改建街道及人行道,必须做到路面与地下管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挖街道和人行道建设地下管网,确需破挖街道和人行道增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建部门申报,填写道路破挖申请表、提供详细管道设计路线图(含每一条道路的长度)及人手孔设置具体位置,取得破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涉及城管、环卫、绿化等部门的,建设单位须同上述有关部门衔接。

四、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必须向城建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抢修。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建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相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五、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六、管线埋设施工过程中,城建部门派城市道路专管员,负责对路面恢复质量的监督与验收,建设单位须听从专管员的意见,否则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由城建部门要求其停工整改。

七、城建部门要把好地下管线埋设审批关;搞好施工现场勘查,核实管道设计路线图;做好地下管线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好管道埋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八、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对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等管道及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要按相关部门计费标准予以补偿,并恢复到原样。

九、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和行人安全,及时转运余土,不得造成路面污染;如遇重大庆典和检查活动,建设单位须服从城建部门的安排和调度。

十、县城区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城建部门备案和存档。

十一、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