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抗震救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以及县内外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

第二条抗震救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上级财政补助我县的救灾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

(三)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

第三条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行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

(二)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

(三)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危房的修缮补助。

(四)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

(五)经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其它救灾支出。

第四条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要按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如有结余,纳入灾后重建资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会捐助资金,如捐助者有明确意愿(符合国家规定使用范围的),要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第六条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抗震救灾资金应要全部用于地震及少余震造成的灾害救助,优先用于最急需的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设立救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完全用于抗震救灾。

(三)严明程序,逐级审批。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逐级审核报批。

(四)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尽力做到公平合理,并及时将使用情况向社会,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所有抗震救灾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社保资金专户”中设立“救灾分户”。各渠道筹集的救灾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管理,民政部门收到的救灾资金,要及时汇缴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民政部门要设立“救灾资金发放专户”,根据救灾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救灾资金发放专户”。

第八条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审批下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条要严格规范救灾资金的申请、接收、管理和发放程序。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按县上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抗震救灾资金使用方案,经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共同下拨有关乡镇和部门。

第十条乡镇抗震救灾资金的发放,按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上报审核、签批拨付的程序进行。乡镇根据群众的受灾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受灾农户的姓名、受灾程度、发放的标准及数量,无异议后由受灾群众直接到乡政府领取,村组干部不得代领。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存一份。发放结束后乡政府及时将受灾群众签字的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查。

第十一条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将救灾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报表,及时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表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四章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和监察。各乡镇聘请3-5名在群众中有德高望重、原则性强的村民为监督员,接受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贪污和优亲厚友、私分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救灾资金的内部检查和监督机制,组织人员定期深入灾户家庭,对领取的救灾资金进行核查,与发放部门的表册进行核对,确保救灾资金在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

第十五条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纪律,报灾核灾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漏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挪用、截留抗震救灾资金。否则,一律按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