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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统筹实施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统筹实施管理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一统筹范围:失业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各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及市属企业、市属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及县区属企业、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均按属地管理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及市属企业、市属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和交费基数核定由市社会保险局直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和交费基数核定由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费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社保基金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二统筹项目:市对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计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三征缴办法: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征收,并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交换网络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及享受项目

一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省上规定的标准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200元,抚恤金800元。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失业人员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供养1人发4个月,供养2人发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12个月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按培训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300元、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分别持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结业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帐户。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帐户。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按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留本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每季度末按征收总额的40%上解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区财政局将上解信汇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四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核、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五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先解后补,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出现缺口时,首先动用本县区历年滚存结余,再不足时申请市级调剂。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县区不予补助,其缺口由同级财政自行解决。

六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审核、确认工作,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全市应缴省调剂金明细表,由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上缴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七市、县区级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失业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财政专户收、支明细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县区规范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协助地税部门完成征缴计划和对失业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并负责制定失业保险金收付计划。

六、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各县、区应在实施全市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69号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