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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县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咨询工作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提高生殖保健服务的能力;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2.与人口呼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与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保险工作;

3.严格执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相关制度,落实有关信息通报工作,督促各卫生医疗机构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县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通报有关信息工作;

4.依法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并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

5.依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信息;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组织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1—2次执法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中,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波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履带斩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7.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人口呼计划生育业务时,大力开展“婚育新风地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活动,广泛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社会主义新型婚育观念,倡导晚婚晚育的新风尚,宣传预防艾滋病,宣传发动自觉参与地贫筛查;

8.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实行计生家庭的医保参合金铁交纳工作;

9.每半年与县人口计生局互相通报出生人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