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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局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局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赣府厅字[2009]13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财政下达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财政扶贫发展资金(深山区、库区移民建房补助资金)等构成。县财政集中管理,县政府整合使用。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维修、低保户危房的维修和重建。

第五条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属于深山区、库区移民的,新建住房按照每人3500元的标准补助;补助对象不属于深山区、库区移民的,新建住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补助1.3万元。维修住房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500-1500元。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开设“吉安县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专门管理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金额和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统一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相关资料,根据房屋建设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将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给救助对象。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行预拨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十一条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这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