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市促进供销合作社革新建议

市促进供销合作社革新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市与全国一样,出现了以能源价格推动和主要食品带动的价格上涨,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及时采取综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重点抓好市场供应,努力稳定消费品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为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农副产品供应

根据气候变化及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各类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加大粮油、肉蛋禽、豆制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进货量,保证5到7天的商品销量库存,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生活必需品不脱销、不断档。

二、落实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

(一)从12月1日起,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对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物价、交通部门加强对各收费站绿色通道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交管部门对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放通行证,保证生活必需品运输不受禁行的影响和限制,确保第一时间运到指定市场分销。

三、落实扶持蔬菜生产的各项措施,逐步增加地产蔬菜的生产供应

按照“整合资金、集中投入、重点建设、示范引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我市重点棚膜蔬菜产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力度,加快损毁棚室的修复速度,加强技术指导,提高蔬菜产量,力争使今冬棚膜蔬菜产量提高10%,达到1.2亿斤。做好市、县两级棚膜蔬菜基地发展规划,加快城区蔬菜基地建设步伐。

四、加大监测力度,随时掌握价格、供求情况,及时异常预警

(一)对敏感商品和影响较大的食品价格加大监测和分析密度,实行每日监测、每日报告制度,随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

(二)及时调度掌握主要大型批发市场、超市、骨干企业的库存和供应量。

(三)加强对冬季民生用柴油供应和重要企业需求柴油的监控力度。

(四)提前做好粮油、蔬菜等副食品和柴油等重要物资的应急预案,做好暴雪低温等极端灾害天气下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启动。

五、政府发放价格补贴,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一)为每户城乡低保户、城乡优抚对象、五保分散供养对象11月、12月每月各发放价格补贴50元。各县(市)也要相应发放,具体标准自定。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物价上涨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体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

六、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由月人均240元提高到2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320元提高到1420元。

七、适时出台价格调控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一)到明年春节前暂停市级政府定价项目的出台。

(二)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的作用,重点平抑“菜篮子”等主要食品价格。价格调节基金要应收尽收,原则上不再减免,为政府调控市场、平抑物价提供保障。

(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八、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对从事粮食购销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核查,严厉查处无照和超范围收购粮食的行为。

(二)由物价部门牵头,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参加,联合对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的集中交易场所重点监管,打击过度投机行为。

(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坚决打击恶意囤积、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和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发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7号),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社有企业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为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增加税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围绕全市经济总量再翻一番、加快全面振兴的目标,壮大供销合作社实力,增强服务功能,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到2015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比今年翻一番,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三、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

(一)管理体制。全市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区联合社、市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各城区要加强联合社组织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含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二)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引领、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的业务管理;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代表本区域内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承担地方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任务和职能,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推进新农村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一)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龙头企业和经营优势,搞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农副产品、农村医药、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体系,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服务功能,形成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屯为终端,城乡互动、方便快捷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民政、农业、税务、国土、工商、卫生和银信等部门在立项、资金、税收、土地征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县(市)供销社农资公司等有实力的农资经营企业,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中型农资龙头企业,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专用肥生产基地。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救灾物资储备任务。

(三)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县(市)供销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等有实力的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培育壮大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双试点”的扶持政策,依托市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县(市)供销社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整合社会资源,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营资质。市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点项目给予足额的配套资金支持。县(市)区对本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市果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村集贸市场改造,不断增强吸纳农民自产自销的能力。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六)加快发展农村医药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市瑞春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实力的医药经营企业,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医药网店为骨干,以开设在连锁农家店的医药专柜为网络终端,以连锁经营为主要方式,建立集采购、物流配送、零售为一体的农村医药经营服务网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医药连锁店、医药专柜建设,连锁企业有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资格的,允许其医药连锁店、医药专柜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符合条件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安监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经营网络。

五、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一)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以市场为导向,依托当地优势资源、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二)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充分发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的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日用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优势领域,已经建立行业协会的要重视发挥其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其运输车辆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积极参与“百镇工程”建设,大力实施“七个一百镇服务计划”(即在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农资连锁配送站,一个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一个日用消费品超市,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站,一个集娱乐、餐饮、洗浴、健身、文化、消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批农村经纪强人)。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开展“便民连锁进万村”活动。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发展改革、农业、新闻出版、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部门在资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充分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合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坚持开放办社原则,大胆引进农村经纪强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加快社有资产的更新改造步伐,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二)强化联合社自身建设。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县域经营网络的振兴。

七、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企业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改革,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加强供销合作社对社有资产的控制力,保持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的控股地位。规范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扩大招商引资,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农副产品等方面培育一批主营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商务部门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工程”建设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八、加强领导和扶持

(一)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事业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解决好县级以上(含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市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县(市)区也要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六)加大金融政策扶持。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供销社及其企业申办“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九、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制度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涉及部门的分管市长参加,定期调度各项工作任务、制度和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物价、商务、民政、财政、工商、粮食、工信、农委、畜牧、质监、交通、教育、卫生、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个环节分工把关,形成稳定物价工作的合力,确保国家、省、市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