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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乡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推进乡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激励和调动企业家做大做强企业,提升我镇经济整体实力,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镇实际,现就年全镇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双五工程”“双奖工程”,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夯实镇财政基础。

1做强做优工业企业。启动镇“双五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实际利润实缴税金研发投入土地亩均产出技改投入等情况,评选出5家量大质优的实力型明星企业,鼓励企业做行业龙头;评

选出5家成长性好可以快速做大的成长之星企业。实力型明星企业成长之星企业入围奖分别为2万元1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2继续设立企业规模“上台阶突破奖”

对年计税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8000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对同一年度跨档上台阶按照较高一

档标准奖励,不予累计奖励)。

3继续设立“财政贡献奖”

根据镇域工业企业国地税综合纳税额镇财政实际分成的数量,自高到低依次排位,并设立金银铜奖。其中位居第一位者获得金奖,一次性奖励6万元;位居第二三位者获得银奖,一次性奖励4万元;位居

第四五六位者获得铜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评选条件是国地税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由镇财政根据实际分成到镇的数量计算评定,查补税不计)

另外,对三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国地税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对镇财政实际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以上三项政策对未完成咸镇政号文件中年度工业计划指标的企业减半计算。

4继续对村建设标准厂房进行补助,鼓励村级经济上规模上档次。

鼓励行政村多方式多渠道建设标准厂房,提高村级经济活力。对当年建设标准厂房2000平方米(含)以上,属于村自建的按每百平方米800元标准属于村企联建的按每百平方米400元标准补助行政村。

二积极促进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能降耗清洁生产,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循环经济

(一)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1设立“结构优化先进奖”,对当年积极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开发新型产品,向环保型产品转化,结构优化进步显著的企业经过择优评定1—2家,每家奖励1万元。

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大技改投入。对当年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其中设备技术投资占总投资的70%以上,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设备单体达到3万元以上)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的产

业项目(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电子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高档纺织服装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文具等),积极协助申请上级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性补助。

3鼓励中小企业新增和运用设备租赁进行技术改造,对当年内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且实际设备投资额在7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一定补助:70-200万元项目按60元/万元进行补助;200-500万元项目按50元

/万元进行补助;500万元以上项目按40元/万元进行补助。项目已获区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所有技改项目须经区镇备案),镇补助单家企业最高金额为5万元。

(二)推进节能降耗清洁生产,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循环经济

1设立“节能降耗先进奖”,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完成年度责任指标规模以上重点能耗企业中,择优评定1-2家,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

2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区级以上重点节能降耗行业(产品),节电效果在30%以上的节能新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同一单位或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3万元。

3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验收合格的应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的企业省级绿色企业或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

4符合宁波市节能项目(产品)导向目录,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工艺或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效果超过20%,中水回用在70%以上,其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项目给予1%的补助,引进国外先进

设备给予1.2%的补助,对每家企业当年最大补助不超过3万元。

5对研发生产先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的项目,经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应用效果较好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6鼓励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对利用其它企业的废料废水余热等废旧资源能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能源,即利用率30%以上,按实际投入额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7获市级节水型企业市环保模范工厂的每家奖励1万元省级绿色企业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获得上述多项奖励的按单项最高额度奖励,不同年度获得的按高一级荣誉补差奖励。

以上项目已获得区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加快推进产业梯度转移政策措施

1鼓励企业退劣进优。重点对铸造漂染加工等行业企业实施梯度转移退劣进优,明确退出标准和门槛,对需要转产的工业企业实行奖罚政策,促使其限期转产,对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推动“山海协作工程”,对到政府指定区域投资的咸祥企业或自然人,按实际投资额的0.5%进行配套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引才引智,提升创新能力,申报专利品牌,推动科技进步。

1设立“科技创新先进奖”“引才引智先进奖”:对当年积极实施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引才引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进步显著的企业经过择优评定2—3家,每家奖励1万元。

2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对当年度新创建的部级省市级区级工程技术中心区科技局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符合科技局规定并经认可备案)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4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对企业获得部级科研项目,如科技部攻关项目部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的每项奖励5000元。对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及其它市级项目5项以上给予

5000元奖励。

以上项目已获得区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5鼓励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对当年度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单家企业当年度经国家授权的各类专利数量总计达到3项以上(含)的给予分档奖励。3-5项奖励3千元;6-10项奖励5000元,11-15项奖励1万元,达到15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5项以上,每增5项加奖1万元。本项奖励不实行累计奖励,同一家企业最高奖5万元。

7鼓励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开展智力合作,企业引进的高素质人才(研究生以上或职称在副高级以上,并具有用工单位聘用书,职称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但任职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数量,作为

引才引智先进奖的考核要素。

8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指某种产品研究开发,市区级职能部门认可,并产生出高起点高效益,即产值500万元,销售450万元,利润100万元,或出口创

汇300万美元以上),除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外,镇政府将根据业绩给予5千-1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外出引才,对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省内外大型人才招聘活动予以补贴(需事先经工贸办认可),宁波大

市外每次补贴3000元。

9注重建设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妥善关心和解决好高素质人才的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问题,关心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建立领导和干部走访企业联系高素质人才制度,定期召开人才工作座谈会,邀请

人才参加茶话会联欢活动等。注重加强各类人才的培训和职称评聘工作。多方位多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应用型培训活动,积极帮助人才参与职称评定,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成长环境。

10鼓励企业创建各类品牌。对当年新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鼓励引进内外资本,发展滨海服务业,壮大对外经贸,促进镇域开放型服务型经济发展

(一)招商引资

1设立“内资引进先进奖”,对当年新引进大市外内资2000万元以上符合我镇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择优评定若干家(为鼓励发展滨海旅游业和现代物流业,这类企业的评定起步标准为大市外内资500万元

以上),每家奖励1万元。

2年引荐外方投资者(境外国外投资者)在咸祥兴办实业的引荐人(包括外资企业增资),项目符合我镇产业发展规划,当年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体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3鼓励发展滨海旅游业和现代物流业,在以上行业引进设立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体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额的4‰给予奖励。

4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引进设立外资企业,按照第2条标准上浮50%予以奖励。

5鼓励外商租赁厂房投资办厂。通过租赁厂房而设立的外资企业,按照第2条标准上浮50%予以奖励。

6引资成功标志:A以各种形式在本镇新办企业或项目,已签订合同章程。B在本镇注册落户开工建设。C出资额按合同如期交足,验资认定。(同时具备上述条件)

以上项目已获得区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外贸政策

1设立“出口创汇先进奖”,支持企业扩大外贸出口规模,鼓励优化外贸结构。对全镇年出口在200万美元以上或加工贸易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的外向型企业择优评定1-2家

,奖励1万元。

2鼓励收购镇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对注册在本镇的外贸企业收购本镇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用于出口,收购额超过2500万元的,按实际收购额的0.25%给予资金补助。

3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需事先经镇工贸办认可)。国内每次补贴5000元,国外每次补贴1万元。

4鼓励外贸企业自主成立新产品研发中心。对自主出口200万美金以上外贸企业新产品研发中心经费人员投入新产品开发,经镇工贸办认可达到一定条件的补贴1万元。

5鼓励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和开展各项认证。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注册商标,按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5000元;对企业通过各种国际标准认证的,给予适当补贴。以上需获有证书。

6对当年度帐面利润出现亏损的企业,不予奖励。

以上项目已获得区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外经政策

1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或办事处,对经市外经贸局批准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公司或办事处并在一年内在境外注册的奖励5000元。

2鼓励镇内企业的境外机构“以外引外”,对镇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大力帮助镇内其他企业开展境外业务,并有良好成效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具体为每家5000到1万元。

以上项目已获得区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五附则:

1上述政策意见由镇工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2上述政策意见的考核与实施由镇工贸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3本政策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