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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旅游行业发展若干意见

扶持旅游行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认真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和温州旅游总体规划、“十五”旅游计划,促进我市加快成为浙江南部旅游出入境中心城市,由旅游资源大市成为旅游产业大市,使旅游业成为我市具有强劲发展后劲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之一,现提出扶持我市旅游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切实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健全城市旅游功能,提高我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水平。要加快对旅游集散、旅游咨询、旅游购物、旅游培训、导游管理服务、旅游执法投诉等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城市规划要突出旅游配套功能,把城市广场、大型现代娱乐休闲场所、体现我市历史文化的街区等作为旅游景点来规划建设,搞好旅游6要素和其他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二、在搞好全市旅游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市旅游局、计委要抓紧制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重点,分步实施,集中力量,用几年时间把全市的主要旅游资源和旅游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好。

三、市统筹财力从年开始由原来每年安排的360万元增加到每年500万元,建立市旅游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旅游公建设施、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与配套项目的补助和奖励等,由市旅游局提出使用意见,经批准后实施,并视市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视各地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四、已建立的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和市旅游发展统筹资金,从年起,在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分别安排15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线路开发、旅游产品促销、旅游节庆活动、国内外重大旅游展销会参展、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入境和地接旅游的补贴、奖励等,并按财政收入情况逐年递增。各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上述工作的开展。

五、切实加强旅游交通建设。交通部门应积极认真实施旅游交通规划,把旅游交通建设纳入全市康庄工程计划,摆在优先位置,切实解决我市旅游交通特别是通景区公路建设滞后的问题。要开通市区至各主要景区的旅游专线车,发展景区内联通各景点的旅游客运班车。

六、切实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对于落户我市的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其用地、税收、规费、申办手续等有关优惠政策按照温委发号文件执行。

七、加强旅游机构建设,构筑旅游人才高地。适当调整市旅游局内设机构,加强宣传促销力量,强化宣传促销力度,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强化旅游质量监管职能。要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各大专院校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设旅游专业班,为适应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各类人才。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对各类旅游专业的毕业生要优先录用,用其所长。

八、支持各旅游景区(点)积极参与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凡在近5年(-年)内,被列入国家4A级旅游区(点)的,补助20万元;列入3A级旅游区(点)的,补助10万元;列入2A级旅游区(点)的,补助5万元;列入A级旅游区(点)的,补助3万元。

九、对县(市、区)政府当年度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建设,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补助。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补助;投入资金在500-1000万元的,按10%给予补助;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列入市政府重点开发项目的补助另定。

十、努力降低旅游企业运营成本,增强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所有旅游景区景点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门票收费一律实行优惠政策,并在每年完成基数的前提下,按人次实行奖励。旅游饭店参照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实行“工旅同价”。

十一、积极扶持旅游车辆更新,降低旅游车辆成本,提高旅游车辆质量,确保旅游客运安全。增加旅游客运车辆的投放,凡符合旅游客运企业资质的旅行社(公司)因经营需要而要求增加车辆指标的,都应及时上报省交通厅审批。允许旅游车进入市区,但不得在市区组客营运。各县(市)用于旅游旺季营运的自备车和其他线路调用的经营车辆,经交通部门同意后,凭旅行社出团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可进入市区。

十二、凡公交车运行的道路,允许旅游车通行,但要避开公交站头,在指定地点停车。对市区禁止常规性停车的路段,如旅游餐馆、城市公园、娱乐场所、购物商场等场所,旅游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允许旅游车辆临时停靠上下客。旅游景区附近的停车场点要实行旅游客车优先停靠的原则;允许并积极鼓励市区和景点附近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场地节假日对外开放停车;对外地进入市区旅游车的一般性违章,应以教育为主,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应从快从简进行调解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十三、鼓励企业设计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品质优良,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与旅游用品。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经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十四、鼓励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区(点)等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每个参展摊位一次性给予50%的摊位费补助。

十五、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创办旅游购物专业商场,在市场培育期间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十六、对引进资金开发当地旅游资源的引荐者,在项目总投资额内,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20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十七、鼓励各类旅行社(公司)按经营范围大力开展入境旅游和旅游地接业务,积极开辟国内外客源市场。

(一)对旅游结汇实行奖励政策。旅游企业实际每结汇1美元,给予0.2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旅游客源,对入境旅游年接待人次全市前3名和国内过夜游客人次前10名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每组织一架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或400至800人的海外游船,奖励旅行社5000元;凡组织一个旅游“千人团”来温旅游,开辟一方新的客源市场的,奖励旅行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