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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社会救助对象优惠政策意见

扶持社会救助对象优惠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及价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等对象在用水、用电、子女入学、就医、广播电视等基本生活方面给予扶持照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是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如下减免优惠政策:

(一)每户每月免交4吨水费;

(二)每户每月免交8度生活照明电费;

(三)子女入学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四)医疗服务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减半收取;

(五)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户每月不高于16.5元;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出具由县民政局核发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保障金发放银行存折、户口簿、身份证(以下简称“四证”)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三、《领取证》与相关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卡户主姓名不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根据户口簿核定,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共同生活的家庭有两本以上《领取证》或户口薄的,只享受一户待遇。

四、城市低保户持“四证”到城管、电力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水、电费减免认证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减免证卡,凭证卡免交水、电费。

五、城市低保户每户每月免生活用水费4吨,超出部分按实价收取,低于4吨按实数免交,剩余部分不累计接转下月。

六、城市低保户每户每月免交照明用电费8度,超过8度部分按实价收取,不满8度的按实免交,剩余额度不累计接转下月。

七、城市低保户用水、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制。未单独开户的,由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改造,改造费用只收材料费,改接水表每户收费不超过200元,电表按采购实际成本价收取,由低保户家庭承担;农村五保户水、电入户和改造所需费用全免。

八、城市低保户子女入学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每个学期开学前五天办理,由低保户持“四证”到教育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审验,办理认证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减免证卡,凭证卡到子女就读学校免交杂费。

九、城市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全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个体医疗机构就医,由医疗机构财务收费部门审验低保户“四证”后,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减半收取。

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广播电视部门收费人员入户审验城市低保户“四证”后减收,低保户每户每月收视维护费不超过16.5元。

十一、各级教育、卫生、电力、城管、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到位。

十二、加强宣传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指定办理减免手续的地点、固定收费场所,公布城市低保户优惠政策及具体办理程序,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进行查处。新闻媒体要将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对群众举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事例,要公开曝光。县物价、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开展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三、物价部门在制定相关价格过程中,可考虑各项优惠政策因素,提高优惠政策社会化程度。

十四、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需要,应及时提供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并综合协调各项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