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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药械市场治理实施意见

计生药械市场治理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标

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运行。事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省市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秩序。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查处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规范广告宣传。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

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重点打击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打击无证经营成人“性用品”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经营、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突出问题。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牵头。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同时参与。县上成立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及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查处擅自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口计生部门配合。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问题,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查处无照经营、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经营、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四、时间安排

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全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年集中开展。

一)准备部署阶段。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年5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将落实全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县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自年5月起。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和执法监督报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查漏补缺,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此基础上。迎接国家和省市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监督和管理。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县上将对整治情况纳入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乡(镇)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抓好关键环节。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各乡(镇)要及时向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及时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