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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见

区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见

为不断提高全区城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从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领导责任机制。区、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制度,就基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调研和加强指导。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认真落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局、区监察局、区计生委印发的《**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规定》规定,对年度考核未达标或未完成人口出生控制责任目标的乡镇、街道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施重点管理,其领导班子和计划生育部门,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有关计划生育责任人当年内不评优、不提拔。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目标的乡镇、街道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免职(任职不满两年的除外),计划生育聘用干部予以解聘。

区、乡镇、街道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委、区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不少于4次。区委、区政府每年组织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区计生委及各乡镇、街道要开展经常性的计生专题和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计生工作实行目标考核,每年度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位,排名末位的村、社区、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帮扶,限期整改,促使其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后进转化。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以较好的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农村地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完善“区指导、乡负责、村为主、户落实”的管理机制。区指导,就是要坚持整体推进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要围绕农村计生工作薄弱环节,加大后进乡村工作推动力度;乡负责,就是要真正做到乡镇党政一把手亲自过问、亲自督促、全面负责,乡镇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计生办(所)要履行好业务职责,制订落实方案,加大对村级的帮助和检查力度;村为主,就是必须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形成村“两委”、基层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负主要责任,村计生干部负具体责任,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村级人口与计生工作任务。城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管理机制。各街道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对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宣传教育、监督评估、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企业、居民小区和下岗失业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对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信息引导、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上。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特点,分别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与单位签定责任书、协议书。社区要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实现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并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进行民主监督。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接受驻地乡镇、街道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协助和参与村、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做好计生管理的交接工作,不能出现脱节、漏管现象;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联系,办理移交手续。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控制效果

各级应建立“日登记制度”,基层专干应将每日工作进行简明登记,各级计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突出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要在每年的一季度组织开展计划外生育、育龄妇女底数、流动人口、长效节育措施欠帐、出生错漏报、社会扶养费征缴情况等集中清理工作。严禁未婚抢生、再婚超生、流动躲生、抱养代生、寄养瞒生等现象的发生。

加强孕(环)检工作,进一步强化孕前型管理。要建立并落实孕情监测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应检妇女参检率,应检妇女的参检率要确保达100%,对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堵住计划外生育的源头,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努力提高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

加强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对已生育的育龄妇女,要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长效节育措施欠帐要逐人清理落实,对“二女户”的长效节育措施必须保证到位,努力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的及时、到位率。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严格统计报表制度。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统计管理,杜绝计划外生育的瞒报、漏报和错报,做到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全面、准确、及时。各级要将统计指标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统计责任追究制。

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按《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清理、建档、送达、征收、监督等工作,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计生委委托乡镇、街道代收并上交区财政专户,征费实行“阳光操作”,要将征收依据、标准等公示上墙,所征社会抚养费的50%返给乡镇、街道。其征费资金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并将征费工作纳入年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性别比、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等考核指标达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和年中、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综合考评。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委、区政府年度对基层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

三、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力量,切实抓好性别比治理及流动人口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育龄妇女的孕情管理,落实对生育妇女的孕情全程式跟踪服务和监测,从源头上预防选择性生育行为的发生。对符合再生育政策擅自终止妊娠及自报婴儿死亡查无实据或私自送养的,计生部门一律不批准再生育。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单位B超的管理,制定并落实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制度。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及溺弃、贩卖、虐待女婴和虐待生育女孩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宣传教育、技术、信息提供、随访等综合服务,开展经常性的“关爱女孩”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关心女孩健康成长的良好风尚。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计划生育户通过小额贷款、技术指导,政策优惠等办法增加收入。自20*年起,各乡镇对已采取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二女户结扎养老保险要落实到位,对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子女年满16周岁的家庭,按一次性奖励1000元兑现到位。各乡镇要逐步建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探索对夫妻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进行适当的奖励扶助,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的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核查、登记工作,并加强与计划生育部门沟通,按月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通报信息,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抓流动人口管理,认真做好“四个摸清”,即摸清未婚男女青年的婚恋动态,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流出人口的详细地址。扎实抓好“四个到位”,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验、发证到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到位,长效节育措施欠帐和补救措施落实到位,孕(环)情检查到位。

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结婚登记信息按月通报区计生委。公安派出所应按月将新生儿入户及新迁出、迁入人员情况通报驻地乡镇、街道。各医院在孕妇住院、分娩过程中要及时向区计生委通报无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信息,区卫生局每月向区计生委通报区属医院新生儿出生情况。

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教育、科技、文化、农业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充实队伍,加大投入,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按规定配齐配强,人口规模在3万人以下的配备3名工作人员,3万人以上的酌情增配或聘用人员。聘用计生干部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失业、养老保险。聘用人员工资和保险费用由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每个社区应配备1—3名计划生育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村计生办主任由村妇女主任兼任,另配备1-2名计生宣传员,并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加强村(社区)计划生育基层组织网络建设,每个村(社区)按一定比例选聘育龄妇女信息员,并落实一定的工作报酬。

完善计划生育干部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和“双重管理”的用人机制,乡级计划生育干部(含服务所)的使用、管理、调整、变动,要征得区计生委意见,实行区乡共管。村级计生干部全部实行“乡(镇)聘村用、区管档案、财政供给、竞争上岗”。要加强对村(社区)计生专干的工作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待,对工作不力的,要考核淘汰。要提高计生专干的待遇,保持队伍稳定。乡镇、街道计生办主任享受同级副职工资待遇。落实计生津贴,按*发[20*]6号文件要求兑现到位。

乡镇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留计生办和服务所的业务(技术)骨干。乡级计生办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新进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微机操作能力;计生服务所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新进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女性为主,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逐步调整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婚年轻女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计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加强计生人员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根据省、市文件规定,20*年人均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高于9元,20*年高于10元,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政财预算。我区要按市文件要求,其投入比例确保达到60%以上,其中乡镇投入比例要达到40%以上,并逐年有所提高。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环)检、宣传教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兑现等所必需的经费。

加强计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推广运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20*年全区要求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库,实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改善乡镇计生服务所、村计生服务室的设施和技术装备,乡镇要全面设立独立的计划生育服务所,并力争达标,使之独立承担计划生宣传教育、村级专干培训、育龄妇女的孕(环)情监测管理、药具发放管理、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