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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维稳工作责任落实意见

促进维稳工作责任落实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维稳工作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各级维稳工作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第一责任”的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平安。依据《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及《区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责任评估机制》规定和省、市维稳领导小组要求,结合我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和谐平安建设目标,狠抓维稳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深入开展对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因素的大排查、大整治、大调处、大防控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新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责任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责任目标

各管理处、各单位要严格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职责,确保本地社会和谐稳定,具体做到“七个不发生”;

1、不发生维稳工作重点对象串联、组织非正常上访事件;

2、不发生非法越级集体访和极端上访事件;

3、不发生堵路、堵桥,冲击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门和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

4、不发生敌对势力和“等邪教组织非法聚集、渗透破坏事件;

5、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6、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暴力恐怖案件;

7、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治安灾害事故。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各管理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归口管理。各管理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3、配合协调。对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协调部门做好工作,各管理处之间应相互配合,协助处理好与本单位有关联的矛盾纠纷的群体性事件。

4、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主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5、依法调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处矛盾纠纷,重在解决问题,力求“案结事了”。

6、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责任落实和考究

各级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掌握和分析维稳形势,及时报告维稳动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行政和维稳领导小组有关维稳工作部署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加强维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协调处置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办。

(一)建立健全交办、督办、回复制

1、实行重大涉稳问题的交办、督办、回复制度。办事处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根据各管理处出现的涉稳事件情况,依据《区重大不稳定问题维稳与应急处置办法》确定承办责任主体,将涉稳问题书面交办相关责任主体和涉事单位,并视情下发督办单,督促责任主体和涉事单位全力处置涉稳问题。

2、责任主体和涉事单位对涉稳事件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力量在限期内妥善化解、依法处置,确保“早控制、早处置、早稳定”。

3、涉稳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解决后,承办责任主体或涉事单位应及时向办维稳办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

(二)实行维稳工作通报制

办事处维稳办对各管理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报送情况每季度汇总排位,实行季度通报制度,通报情况将作为年度维稳工作内容列入考评。

(三)实行年终考评倒扣分制

年终综治考评时,对各管理处上交矛盾纠纷和稳控不力造成有影响的事件进行单列五笔型评,实行倒扣分。

1、本辖区、管理处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妥善化解造成上交,并由办里组成工作组进行调处的,每发生一起在年终综治考评总分中扣0.5分。

2、本辖区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由于处置不当、稳控不力,致使公安部门调动警力处置,或者集体(5人以上)赴区、市、省和进京非正常访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在年终综治考评总分中分别扣0.5分、1分、1.5分、2分和2.5分。同一事件出现多次、多级集体上访实行双重扣分。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