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为民办实事工作指导意见

为民办实事工作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要高度重视,督促主办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落实资金,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搞好督促落实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主办部门要把为民办实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进行安排部署,经常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对每一件实事确定一名负责领导,保证工作力量和项目资金投入,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全力办好实事。

二、搞好配合协作,加快办理进度

市政府各主办部门要加强与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对每件实事的工作质量、办理要求、完成时限等进行分解,积极组织有关力量,认真抓好办理落实工作。各协办单位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反馈进展情况,及时衔接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形成工作的合力,推动各项办理工作。同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办实事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强化检查验收,确保办理质量

市政府决定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为民办实事督查组,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承诺为民办实事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促进各项实事的办理工作。

实事办理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严格做好验收工作,保证实事办理的质量,真正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办实事的目标要求。各主办单位要在年中、年末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为民办实事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