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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聚餐安全管理意见

增强聚餐安全管理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强化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较大规模聚餐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履行政府职责、加强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健全责任体系,推行目标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市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暴露出监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到位的地方,全市食品安全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县(区)、乡(镇)对食品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落实不力,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分析;一些县(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调得多,实际落实得少,监管工作没有真正抓在手上;有些县(区)对乡(镇)的食品安全督查考核流于形式,乡镇“一专三员”制度形同虚设,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得极其有限;一些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部分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监管水不高,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承办聚餐活动的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超接待能力经营,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正规,冷荤凉菜制作交叉污染,聚餐环境"脏乱差"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聚餐活动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下决心予以整治解决。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大局、重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较大规模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加强日常监管,有效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全市安定和谐的社会大局。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有效保障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各级监管部门对城区承办100人以上及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的聚餐、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含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以及重大节会活动聚餐等都要纳入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进行重点监管,严格签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安全社会承诺书、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加大监管频次和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其食品及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二)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控责任。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要切实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单位要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从食品原料采购验收、贮存保鲜、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留样管理和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起严格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要加强较大规模聚餐备案管理,餐饮单位应提前48小时对拟承办聚餐活动的时间、地点、聚餐人数等基本情况,通过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起的食品安全QQ群、手机短信台等形式,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备案。

(三)严禁采购使用各类禁食用物质。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聚餐食材原辅料认真把关,逐一检查验收,并切实加强保管,确保食材原辅料不出任何问题,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采购、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禁止采购各类含有天然毒素及限制加工条件的食物等。

(四)严格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更加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原料购进验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聚餐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等“八项制度”和“六项记录”;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五专”管理措施和备案公示制度。

(五)严格推行安全合同制。要全面推行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制,凡是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都要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必须作出质量安全保证,必须明确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就餐人员造成健康损害后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

三、从严执法,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查封的要坚决查封,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餐饮服务单位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不严格落实明确告知的法规政策和规范化管理措施,不主动自觉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安全隐患问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特别是丧失道德良知、明知故犯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给予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开曝光,切实使其增加违法成本有所敬畏。

(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对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全面跟进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大力排查餐饮食品安全隐患。要坚持从严执法,对未经许可或超过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含超过核定最大接待量)承办提供较大规模聚餐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和有可能出现安全事件苗头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未达到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坚决依法从重查处,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意制售假劣食品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食品安全事件等涉嫌犯罪案件,在第一时间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近期集中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惩,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四、明确职责,严格问责,有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当起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要深入分析食品安全现状,切实解决好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近两年下发的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系统地对照检查,进一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要求,以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要对各乡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特别是成立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建“一专三员”队伍、开展已经明确属于乡镇政府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到位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专题督查落实,并综合全县(区)情况以县(区)政府文件上报市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协调督查的职责,建立强有力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努力形成监管合力,严禁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互相掣肘,造成监管缺位。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县城以上较大规模聚餐、学校食堂供餐和重大节会活动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教育、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农牧、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同时积极履行好在农村依法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聚餐,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和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委会(社区)认真摸清核实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底子,从社会监督角度与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户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市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具体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审查、备案、上报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倒查制度,严格行政问责。今后凡县(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责令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发生I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县(区)长全面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监管部门(乡镇)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15个工作日内县(区)政府应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推行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规范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对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要把较大规模聚餐作为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区)在年度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全覆盖

(一)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食品安全大讲堂”、在乡镇、村社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报道食品监管动态,及时“问题”食品安全警示,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要利用食品相关法规颁布纪念日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面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常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帮助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条件。

(二)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区)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推进社会监督全覆盖的意见》,狠抓制度措施落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区)要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尽快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3至5名工作人员专职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努力把食品安全置于全社会有效监督之下。要广泛开展社会群众监督,通过加强政务公开、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投诉栏目、受理来信来访、利用媒体监督等方式,不断拓宽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的受理、核实、查办工作,做到有报必查,确保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对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经查实,对举报人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政发〔〕135号)规定要求给予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