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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人员救济监管意见

乞讨人员救济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39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贯彻省第次党代会和市第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最大限度减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实施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救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体现我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活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1.市民政局负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及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监督管理。

2.市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承担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救助和省内、跨省接护送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医疗救助、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购票返乡;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对不完全具备救助条件但又存在生存危机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救助;对站外送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进行甄别。

3.各县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返乡返家工作,帮助解决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由本辖区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二)公安部门

1.各级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询问其基本情况,检查有效证件,确定无任何疑问的情况下,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应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未成年人(其中7岁以下的送市儿童福利院,7岁以上含7岁的送救助管理站)、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配备警务人员,负责维持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协助做好非救助对象的劝返工作,劝阻制止救助对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共财物,强行索要、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

4.协助救助管理站查寻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

(三)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卫生部门

1.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确定定点救助医院,并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责任。

2.各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救治,不得拒绝救治。

3.负责指导和监督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相关医疗机构可根据甄别身份等情况,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并同时向市救助管理站备案。

4.指导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业务知识的指导和培训。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落街头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发现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应通知或护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六)交通、铁路部门

1.建立购票绿色通道,协助安全护送。交通、铁路运输部门要明确购票渠道,在救助管理站出示有关证明后,要优先保障由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所购买的车票,同时在车票上注明“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

2.协调公路、铁路客运站和客运单位为市救助管理站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

(七)综治办、文明办、司法部门、妇联、残联

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要将此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民政、公安、建设、卫生、财政、教育、综治、司法、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切实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各自部门的年度责任考核。民政部门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部署落实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开展工作情况,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共同营造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合力。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调查取证、整治打击、救助保护和回归安置等工作,又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商工作措施,聚心凝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综合效益,形成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充分发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动员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三)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民政部门要强化日常救助和治理,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工作体制和救助服务网络优势,健全跨省接送机制和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切实指导乡镇(街道)、居(村)委员会积极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留守儿童的监护,监督家庭教育指导;对职业乞讨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教育,督促其停止职业乞讨行为,落实学校和基层组织的责任,建立长效预防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