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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分配制度意见

水利单位分配制度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时期水利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分配制度,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人才队伍,激发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水利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行分类实施,进一步扩大水利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既要重实绩、重贡献,支持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获取一流报酬,合理拉开分配档次,也要兼顾公平,保障基本生活水平。

第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公正客观考评,合理确定水利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第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水利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四、坚持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增加收入,以体现其创造的价值和所做的贡献。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类实施,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

1、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执行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活的部分可自主分配。工资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2、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包括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两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固定部分按国家标准执行,活的部分和其他津补贴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经过批准也可实行岗位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编制内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经批准实行人员聘用制、搞活工资分配办法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承担国家和本行业(地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本行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额计划时,依据社会贡献大小予以倾斜。

3、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其经费通过有偿服务取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

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通过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随单位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工效挂钩方案经审批后提取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实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1、实行以岗定薪的分配制度。在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人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重要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的工资水平。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2、实行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对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分配形式。可以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实行一次性重奖。

3、允许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可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档案中应当记载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职称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当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按照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介绍工资或核发退休费。

(三)积极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1、实行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以经部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奖励。

2、实行职务技术成果按收益比例奖励的分配制度。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的,可以从实施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0.5%—2%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从转让费或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3、实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收入与工作目标和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情况,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经营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等办法确定其年度分配收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在评价经营者业绩的基础上,试行单位经营者年薪制和经营者持股、期权制,其收入与单位经营业绩挂钩,可分为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特别奖励,部分年薪可延期支付或以股份、期权形式兑现。

4、实行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分配制度。在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时,给技术和管理骨干的保险金额可适当增加,也可为他们建立人寿、人身等商业保险。

(四)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

1、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可继续执行防汛津贴。津贴标准由部按规定适当调整。

2、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职工,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以建立艰苦岗位津贴。

3、对在关键岗位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适当给予倾斜。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到单位的发展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慎密实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稳妥推进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三)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要在定编定员定岗,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做好科学设岗和加强岗位管理,开展岗位测评,严格进行岗位考核。抓好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等环节,规范聘用操作程序,强化竞争激励机制,转变人才管理模式,为逐步建立科学的分配激励机制创造条件。

(四)严格规范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程序。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利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收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审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人事劳动、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