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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要点

“大调解”工作要点

一、加强源头调解

(一)深化矛盾纠纷“早发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滚动排查长效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和集中排查、专项排查、滚动排查相结合的动态排查机制,细化排查责任、任务,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切实掌握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主动权。全区各级“大调解”协调机构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能,整合力量,形成排查工作合力。要建立“倒查”追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全面。要强化“大调解”信息网络运用,规范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录入,促进排查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各乡镇(街道)、区“大调解”协调中心成员单位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报区“大调解”协调中心。

(二)深化矛盾纠纷“早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报告制度,区级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要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及时向党委、政府预警、预报重大矛盾纠纷及其隐患动态,形成动态分析预警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大调解”机构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和改革深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专项调研,促进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改进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三)深化矛盾纠纷“早化解”机制。坚持工作重心向下转移,调解网络向源头延伸。巩固扩展一线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直接面向群众、贴近矛盾源头的一线调解组织及其窗口平台常态工作机制。全域推进调解文化大院(小区)建设,重点加强对城镇小区、老旧院落和农村中心户调解室等基层群众自治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边界联调工作,把网格员纳入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开展“下访寻问题,就近解纠纷”活动,推进机关干部分片包干,在联系群众中发现问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全面推广人民调解“随手调”,推行“流动调解”、“巡回调解”、“网络调解”等,就近就快解决纠纷。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推行“群众的事情群众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群众解”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化解身边的矛盾纠纷,促进民间纠纷群众自治。全面推广群众代表参与调解评议制度,大力培育社会公益性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四)深化矛盾纠纷“早稳控”机制。完善排查、调解、稳控“一体化”对接机制,加强维稳、综治、信访、“大调解”及其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统筹抓好矛盾排查、调解、稳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实和工作对接。对于短期内难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稳隐患的疑难纠纷、依法不能调解或当事方执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纠纷稳控方案,逐案明确稳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稳控措施。同时,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诉求、化解纠纷。

二、推进专业调解

(五)加强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进一步落实征地拆迁、劳动(人事)争议、环境污染、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责任及其分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促进医疗纠纷预防、调解、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法治化建设;推进交通事故纠纷联调联动工作机制“全覆盖”建设;创新劳动(人事)争议多部门联动、调解与仲裁有机衔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处化解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完善行政职能部门专业调解工作网络。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健全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青妇群团组织、专业协会(学会)、仲裁委、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服务作用,积极培育专业性、中立性较强的第三方社会调解组织力量。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由综合型向专业性、行业性扩展,促进重点领域专业调解体系建设。

(六)深入开展“攻坚破难”专项行动。针对当前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民间借贷、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军、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持续深化“攻坚破难”行动,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到省进京“越级”非访涉及的疑难矛盾。充分发挥“大调解”协调联动机制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对掌握的各类积案、老案、难案逐一进行甄别分类,并按照层级管理办法逐一明确责任、逐一明确措施、逐一进行“清仓”消案,推进“骨头案”、“钉子案”的有效化解。对本级、本部门无力化解的疑难矛盾,要提交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确有重大困难的,要及时报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切实做到问题不积压、纠纷不转移、矛盾不升级。要建立统一的分类调解专家库,培养一支善于“攻坚克难”的专家型、实战型调解工作队伍。要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出发,全面系统地反思、研究突出矛盾形成的缘由,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多管齐下,使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新产生的矛盾不再堆积成为信访积案、难案。

三、强化依法调解

(七)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梳理开展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明晰依法调解工作法定职能职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依法规范调解行为。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调解、仲裁、行政、司法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和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积极推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因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全面推广不同类型矛盾纠纷依法调解的“案例工作法”,完善“案例指导”长效机制。健全调解员选聘、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调解人员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综合素质能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七进”活动与基层调解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化解纠纷。总结提升“大调解”实践经验,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八)提高依法调解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指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口指导”和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业务培训;各级行政调解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调解职能作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完善分级分类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基层一线调解员法律政策素养和依法调解工作技巧方法。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方法,广泛开展律师、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村)活动,在矛盾多发的调解窗口单位推广“一调解室一律师”模式,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法治化解决机制的措施办法,全面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矛盾纠纷依法调解的“案例工作法”,组织开展“优秀调解案例”评选活动,建立典型调解案例资料库,指导推动基层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四、完善联动调解

(九)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推动完善综治、维稳、信访、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衔接联动,区、乡镇(街道)各级要建立完善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稳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无缝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综治工作、稳定工作、信访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整合综治、维稳、大调解信息网络系统,纳入《四川省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管理、网络上报,建立越级信访受理与基层调解信息查询对接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十)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在党委、政府及其“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各种资源力量,完善“大调解”体系联动协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大调解”办(大调解协调中心)和“三大调解”牵头单位(法院、司法、法制办)及其“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定期联席会制度,统筹解决机制运转中的重大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制度(办法)。按照分级分类层级管理机制和专业调解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条块之间、部门(单位)之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及其工作平台窗口,最大限度发挥出“大调解”体系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用。

五、促进工作落实

(十一)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认识,强化工作落实。要把贯彻落实全区“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同本地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在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中细化措施,夯实工作基础,巩固调解工作阵地、深化衔接联动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区“大调解”协调中心将制定2015年“大调解”重点督察实施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点评,确保工作落地落实。

(十二)推进工作创新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面临新的严峻挑战。要加强工作调研,认真研究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发现问题,提早防范化解矛盾;深入一线、贴近基层,认真总结推广实践中积累的“大调解”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在推动工作的进程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全面促进我区“大调解”体系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