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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文物勘探管理通知

工程建设中文物勘探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众多,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579处。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文物保护任务日益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避免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城乡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文物考古管理办法(试行)》、《太原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做如下通知:

一、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和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程序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上述选址、规划、设计的项目,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需按程序报批。各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到县文物旅游局办理相应的文物保护手续。

二、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向县文物旅游局申请对工程范围内(包括采矿区和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或勘探。经考古调查或勘探,确认建设工程范围内无文物埋藏后,县文物旅游局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书,方可开工建设。

三、文物勘探工作由县文物旅游局统一管理负责并组织实施。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勘探报告。对于文物勘探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迹)或古墓葬等,报请市文物部门实施发掘。发掘清理工作结束后,方可批准工程开工建设。

四、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支付。

五、建设、土地、规划和文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管理工作。土地、规划等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设单位的土地规划和征用计划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情况,以保证各类建设项目不违背《文物法》和文物调查勘探规定要求。

六、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古代的文化遗迹、遗物的,建设方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县文物旅游局。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旅游局。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流失、损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法人及当事人给予处罚。

七、县文物旅游局和县公安局要坚决制止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坚决打击一切危害和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施工、阻挠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文物旅游局将依法责令停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