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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新居用地监管通知

区政新居用地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新居是我区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载体,是我区农村工作打翻身仗的支撑点。为科学、合理规划新居,规范新居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体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切实解决新居项目建设用地问题,根据《物权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一)新居建设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生产生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完成新居建设实施规划编制工作,制订农村宅基地撤并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整重划实施方案。

(二)新居建设规划选址要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坡荒地、未利用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建新居必须拆除旧房并复垦为耕地,实现所管辖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目标。

(三)新居选址要科学论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灾害风险评估。选址尽量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震多发带、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

(四)新居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编制规划、制订优惠政策、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区域后偏僻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农村和谐稳步发展。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用地行为

(一)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对新居项目建设占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村组申请、乡(镇)审查,上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居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了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按批次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新居建设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占用老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含附属房);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含附属房)。新居只能用于安置或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严禁使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以新居建设为名随意圈占土地、违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建新不拆旧,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占滥建等行为。

(三)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居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乡(镇)、村、组未组织开发的,或虽开发但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

三、实施土地整治,推进农村宅基地撤并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整重划工作

对新居建设项目用地确需新占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相应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对新居项目所在地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治方案,推进农村宅基地撤并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整重划工作。

(一)申报程序

1、新居项目所在村提出用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区新村办、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选址位置、规模进行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新居项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治方案、农村宅基地撤并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整重划实施方案。报区国土部门审查。

4、区国土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完成农村宅基地撤并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整重划工作,区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6、区国土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复垦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注销登记,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新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居房屋竣工验收。对入住农民进行分户审查、核准,集中统一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用地位置、面积、安置户数、人口;

(2)项目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上标注;

(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统计表。明确复垦建设用地位置、涉及农户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建筑面积、可复垦建设用地面积;

(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上标注;

(5)村民意见;

(6)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7)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等;

(8)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治方案;

(9)农村宅基地撤并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整重划实施方案。

(三)基本要求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治方案中的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必须是新居项目占用农用地面积的1.5倍,二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项目验收前完成权属调整工作,落实宅基地撤并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整重划工作,三是认真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在项目批准后6个月必须完成复垦任务并验收,并保证复垦耕地面积的质量。

四、加强责任考核,强化用地管理保障措施

(一)明确土地管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的主体单位,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好土地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新居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认真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区政府将每年底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安排该乡镇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治项目。

(二)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和动态巡查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新居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监管,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违规用地造成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损毁的,要公开曝光,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障新居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配合。区新村办、国土、规划、住建、公安、水利、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解决新居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新居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不依法依规审批和管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