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开展通知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开展通知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现就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及标准

1.《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中“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二、审查内容

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3、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8、立案、告知、处罚文书规范(处罚决定书日期不手写填制);

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1、不合格案件标准:审查内容1-6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案件;

2、合格案件标准:审查内容1-6项同时成立的为合格案件;

3、良好案件标准:审查内容1-7项同时成立的为良好案件;

4、优秀案件标准:1—9项同时成立的为优秀案件。

每件经过审查的案件综合评价分别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等档次。

四、报备机构和职责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五、报备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并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垂直管理单位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六、监督检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对不按时报备或报备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工作要纳入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作为评比先进和表彰的主要依据。

七、其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