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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规范防空室监管通知

县政规范防空室监管通知

落实人防要求的范围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县落实人防要求的范围调整为:全县境内需落实人防要求的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施设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自2013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东价发〔2007〕80号、东价发〔2009〕8号执行。

职责分工

(一)县人防办

1.负责贯彻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2.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及防护验收工作;

4.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工作;

5.依法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县发展改革局

建设单位报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应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无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的,县发展改革局不予受理。

(三)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宗地开发项目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竞买单位提交的《土地竞买申请》中应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无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的,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

(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按照人防要求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规划中无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的,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

2.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县人防办核发的施工审批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的,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

3.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审查县人防办出具的防护方面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

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办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消防许可时,应审查县人防办核发的施工审批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的,县公安消防大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