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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殡葬救济工作通知

县政殡葬救济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践行“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殡葬改革、提升社会文明、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和任务,确保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救助保障对象

凡户籍在我县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在乡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和参战(试)的退役军人,无法查找住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均属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对象。上述人员中已享有其他丧葬保障的,不再享受惠民殡葬救助保障。

三、救助保障内容及报销费用标准

(一)救助保障内容。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内容为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冷冻、消毒、装卸、火化、提供1个骨灰盒和1年的骨灰寄存。

(二)报销费用标准。按照

年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

1.普通车遗体接运费10公里以内60.00元,每超出1公里增加3.50元,接运费最高不超过320.00元;

2.3天以内(含3天)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最高不超过432.00元;

3.普通炉火化费120.00元;

4.馆内遗体装卸转移费20.00元;

5.遗体消毒费8.00元;

6.一年的骨灰基本寄存费45.00元;

7.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

8.火化证1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1055.00元,上述项目中,未超过标准的以实际支出为准;超过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救助保障对象家属自行承担。

四、经费预算

截止,全县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对象为51402人,按照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对象的7‰的死亡率测算,每年死亡人数为360人,每名死亡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对象补助1055元,需要支付惠民殡葬救助保障补助资金379800元。

五、办理程序

(一)救助保障对象家属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

(二)救助保障对象去世后,由救助保障对象家属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或优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逝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免除费用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到乡镇民政办填写《免除救助保障对象基本丧葬费申请表》,申请惠民殡葬救助保障。

(三)若骨灰尚未下葬的,由丧事承办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六、经费保障

全县实施惠民殡葬救助保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七、费用结算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初审,并签署报销的具体数额报乡镇领导审批,乡镇财政所支付应免除的基本丧葬费。

(二)乡镇财政所与县财政局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方法是,每季度由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报《免除救助保障补助基本丧葬费汇总表》及结算凭证,县财政局将经费分季度划拨到各乡镇。各乡镇民政办每季度书面向县民政局报送惠民殡葬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社会保险部门发现参保人员领取了惠民殡葬补助的,应督促其丧属退还领取的惠民殡葬补助费,方可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

八、特殊情况

(一)本县去世但在市外火化的,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政策。

(二)县外去世并就地火化的,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办理免除费用手续。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面,认真做好各个工作环节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惠民殡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严防弄虚作假、骗取费用和领取费用后二次装棺等情况发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投入机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强化工作责任,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救助保障对象档案管理、汇总上报、费用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公开透明,操作规范。

(三)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审批办理程序,强化管理,杜绝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对在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假的火化证明和收费凭证的殡仪服务单位,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骗取殡葬基本服务保障费用的申请人,一经查实,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凡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或违规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财政、社保部门要切实做好配合工作,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惠民殡葬救助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和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本《通知》自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