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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政务公开规章制度

党务政务公开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保障和落实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运行机制。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全局和中心工作。党政组织任期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及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等。

二)思想政治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中心学习组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等。

三)组织建设。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主要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党政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干部的民主测评、推荐、选拔、使用、奖惩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作风建设。主要包括:贯彻《实施纲要》和执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五)制度建设。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党组织和行政机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六)乡镇、区直部门、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五条:党务政务公开形式采取内外两种形式。对内公开采取召开党员干部职工会、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会、印发便民手册等形式。对外公开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互联网站、领导接待日、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

第六条:党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基本程序。

第七条: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八条: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九条:有关事项公开前。先由党支部进行收集,再由党委(党组)总支研究确定,然后召开党员代表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最后确定公开形式。

第十条: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组、社区党务政务公开必须落实民主监督措施。采取设置意见箱,开通监督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建议表,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措施,建立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处理机制,保证民主监督渠道畅通。

第十三条: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民主监督渠道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