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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发展车辆管理制度

街道发展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街道的车辆管理,预防各类事故,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街道机关公务车辆以划分的工作片管理为主,由各工作片的主要领导统一调度使用,除书记、主任用车外,实行片长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一车一钥匙”制度,多配的车钥匙统一交党政办管理。

二、严禁街道机关干部驾驶公车和私自用车。确需用车的,要征得主管或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用车。未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私自出车以公车私用论处,违反规定出现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街道一律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驾驶员不得将公车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费用由当事人和驾驶员负责,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组织纪律,服从安排。日常工作中,各片公务车辆分片使用,有特殊情况或特别需要,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使用。

五、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凡因酒后开车、疲劳开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车辆在夜间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一律停放在街道大院内,特殊情况出车确定无法返回的,及时向党政办报告原因,批准后,就近停放在安全的停车场内。

七、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做到车辆不带“病”上路,不疲劳驾车。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

八、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经党政办同意后到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在外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驾驶员在征得党政办同意后可先行修理,回单位后补写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

九、除特殊情况外,违章、超速、闯红灯等交通处罚的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身承担。

十、驾驶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手机,确保通讯畅通,以保证街道及时用车。

十一、驾驶员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车的,要与主管领导讲明情况。

十二、汽车保险统一由街道财政办公室办理,全年驾驶无事故的,给予安全行车奖励。

十三、本规定由街道纪委和党政办负责监督、解释。未尽事宜,由街道党委、办事处例会研究决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