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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全综治制度

街道安全综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础,打造“平安*”,确保辖区社会稳定,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立*街道“365”综治工作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为宗旨,围绕信访纠纷“有人管、有人办、有时限、有结果”的四有要求构建“快捷通道”,全面落实信访纠纷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形成各方参与、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信访纠纷调处快速、有效解决。

第三条“365”综治工作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归口调处、分级负责、限期办结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3、教育为主,处罚为辅。4、自愿、合理、合法。5、互相配合,分工协作。6、以人为本,便民利民。

第五条工作纪律:1、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2、尊重事实,不得施压打击。3、礼貌待人,不得态度冷淡。4、保守秘密,不得泄露隐私。5、清正廉洁,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365”综治工作中心是街道党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解决纠纷、接待信访、办理证件、为民服务的综合性协调办事机构。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办事员2名,主任由街道党委政法书记担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司法所、交通安全管理站、工商、总校、法庭、劳动保障所、各工作片分管综治工作副片长组成。

第七条中心设专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中心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社区、行政村解决处理全街道范围的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九条受理并及时交办,组织调处或移送辖区内的信访矛盾纠纷,确保纠纷及时疏导、化解。

第十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受理、管辖和移送

第十一条中心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信访问题和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类信访、纠纷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快速解决。

一、刑事治安案件转治安防范委员会,由*派出所组织侦查、处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由治安调处中心调处)。

二、民间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一般民间纠纷(村、企未组织调处的)转村、企调委会调处,跨村纠纷转片调委会调处;经村、企、片调处未结、跨片纠纷及疑难纠纷转街道调委会调处;跨越街道纠纷与有关乡镇、街道协调解决。

三、机动车业务(包括轻微事故调处)转交通安全委员会,由机动车管理工作站配合落实。

四、其他事项(包括来信来访)转有关领导、办公室(或告知处理途径)。

第十三条对案件交办、移送须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对于紧急事项,应先处置,后交办移送,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同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确保上通下达。

第五章调处和履行

第十四条对于受理的信访和矛盾纠纷,中心确保“四有”即有人管、有人办、有时限、有结果。

第十五条对一般信访、矛盾纠纷,中心应在当天内组织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确保信访、纠纷在7天内化解、办结(节假日顺延)。

第十六条对一些复杂、疑难信访、纠纷,有关职能部门、行政村调解不成的,可移送至中心,但必须附移送申请书,详细写明纠纷成因、调解经过以及调解不成的原因和建议,中心接收后,应在3天内,根据有关情况和要求,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再次调解或进入法律程序,确保纠纷及时调结,并在15天内出具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当事人。

第十七条对一些特殊矛盾,一时不能办结的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根据情节处置。

第十八条办理信访、纠纷要做到一事一档,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存档。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表彰或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

一、调处民间纠纷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任务,负责调处成功率在95%以上的。

二、认真做好所驻村(企业、单位)稳定工作,全面掌握纠纷动态,全年村(企业、单位)内无出现上访、群体性事件、民转刑的。

三、工作有力度,有创新,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及其他应当予以表彰事由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党纪、政纪责任,并扣相应奖金。

1、对中心交办的案件,久拖不决,又不移交,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激烈的。

2、中心交办的矛盾纠纷,调解不成功向上移交的,每一起扣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分2分,对垂直管理的部门,向上移交纠纷的,建议县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3、调处纠纷时,接受当事人吃请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调处纠纷时,侮辱当事人或泄露秘密和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