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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保,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定就业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含与国有、集体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参保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参保申报登记表,并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参保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5%的缴费比例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规定及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建立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参保者参加医疗保险后应连续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间中断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从第3个月最后一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欠费的,视为首次参保。

第五条首次参保者,参保前所患疾病在我市公布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自参保之日起2年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第六条首次参保者,执行6个月的免责期。连续缴费满6个月至12个月的,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当年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的60%;连续缴费满12个月至24个月的,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当年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的80%;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只支付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发〔200*〕1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30号)等相关文件办理。

本办法实行前已参保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实际缴费之日算起。

第八条参保者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仍按原参保身份继续缴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30日内由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关系接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