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当涂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高峰;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县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县科技奖评审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行业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县科技奖的初评工作。

第二章县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县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和软科学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二)技术开发类: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形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和资源品种,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三)技术推广类:在引进、推广和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对原科技成果本身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四)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五)重大工程类: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六)软科学类: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项目中,对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第七条获奖项目必须是在全县同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奖时尚未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不参与评奖。

第八条县科技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县科技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作出重大的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五)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三章县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县科技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次,并以项目为载体实行限额授奖,其中:特等奖1个(可以空缺),一等奖2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8个。

第十二条对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该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方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申报县科技奖的项目必须是已办理县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当涂县科技奖励申报书》。

第十四条行业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后,应向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拟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建议,做出拟授奖的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或县科学技术局应将拟授奖的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采取县政府网、科技信息网以及其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异议在公告期内处理完毕的,可按正常程序参加本次评奖,不能在公告期内处理完毕的,不纳入本次授奖范围。

第十六条县科技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县科技奖奖金数额标准: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的有关费用从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县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