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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展民办教育制度

发改委发展民办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二章鼓励与引导

第三条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积极鼓励多种形式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可以采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办学,可以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与境外企业界人事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促进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政府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和少数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改制试验,对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实行“民办公助”。

第五条大力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幼儿教育。在坚持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比例。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吸引外资来我区合作举办或独资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章保障与扶持

第六条建立发展民办教育的扶持机制。区政府采取以资金或资产入股、贴息、以奖代补、政策性扶持等多种方式对民办教育进行投入,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可以通过社会赞助、捐资、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资人的意愿,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建设,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以上收费均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将财务报表报同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第八条民办学校校舍用地和校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本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条民办学校可按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对聘任的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必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办法出台之前,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相关行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征得原学校同意后,可以到本区内的民办学校任教,并办理出编手续。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民办学校支付,教龄、工龄可连续计算,人事档案由区教育人才管理分中心实行人事。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如果聘用期满,可以到公办学校竞争上岗。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国家对事业单位未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根据本人意愿和国家有关规定,可选择退休方式,或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或在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如选择回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将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划转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建立发展民办教育的奖励机制。区政府定期表彰、奖励在支持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统筹与管理

第十四条区、乡两级政府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建设及用地应服从城市和乡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用途。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用途的,当地政府将依法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对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管理和督导。

第十七条设置民办学校应按省颁标准实行分级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按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区财政、物价、审计、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要依法维护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收费、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招生广告前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