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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区财政局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村集体应当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村账乡管”业务由基层财政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财务工作要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

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集体成员(以下简称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具体管理办法见*农监办[20*]1号),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捐赠款,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其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管理费用,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适当节余的原则拟定,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限额标准的制定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应认真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丰补歉、适当积累、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分配前应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账款分离管理。非现金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实行支票与印鉴分别保管办法,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准确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季或按年提取。

第十五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投资入股等,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资产出让应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出让过程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大宗设备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或申请上级政府采购。招标及采购方案应由村集体拟定或委托专业机构,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对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要实现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出让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时,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村集体依法受有关部门委托而收取的各种代收款项,应列入应付款项核算,及时登记、上缴,并张榜公布。

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金、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账,专款(物)专用。

第二十条村集体各项支出必须遵守为民办事、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组)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办发[20*]4号文件标准执行,绩效报酬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村干部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制定《村干部年度千分考核办法》作为计发依据。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的比例一般为7:3。集体经济好的村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及时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农民群众的欠款,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收;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给予减免。

村集体要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坚持一支笔审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的要由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审批。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二十四条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委托实行“村(账)乡管”的,村级只设一名报账会计。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经区以上财政部门和农经部门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集体提出,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财政所和农经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对村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编制财务计划,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村集体资金的筹措、使用的日常工作;

(四)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财务报账,编制有关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六)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七)办理其他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计报账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财政所有关人员担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按规定每日准确、及时、完整地登记现金收付日记账,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条村集体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农村字[20*]第199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三)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三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义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入账。

第三十五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季)定期集中活动一次,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成员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开账目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三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镇(街道)以上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基层财政管理机构配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农经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任期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村集体负债审计、集体资本金和资产收益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