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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

县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7号)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并不反弹,做到“村村减负、户户不增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新的农业税收政策。农业税要按核定的常年产量和税率依法征收,防止随意扩大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人为提高或降低常年产量等不规范行为。农业特产税要依法依率据实计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农业税减免必须按政策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

二、严禁“三乱”行为。全面清理和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和各种摊派。今后,各级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开展有偿服务的乡镇各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全部转为经营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协商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县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清理审查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凡不符合政策的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必须报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

三、禁止一切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要对达标升级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违反规定的坚决取消。各级各部门在农村搞建设、办事业、抓发展,要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不得脱离村情民意提出统一达标要求,也不得将达标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坚决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中的硬件达标要求。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不留投资缺口。

四、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大

力压减面向农村的各项检查评比活动,对确需组织检查评比的,必须年初提出预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农忙时节,一律不得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所需费用,一律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禁止强行摊订报刊、书籍。乡、村两级报刊、书籍订费实行总量控制。村级公订报刊、书籍费用限额,以村为单位,人平不超过1元。集体统一订阅报刊,应主要订阅党报、党刊。除中央和省、市委文件规定的党报党刊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向乡、村及农民下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把征订情况作为考核指标,更不准以回扣或代扣等手段摊订摊销。未公开发行的内部资料,一律不得收费。

六、大力压减乡村供养人员。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要求,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下大力撤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坚决压缩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编制,坚决清退各类临时人员、超编人员。要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农村中小学校师生配备比例要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情况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根据村组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采取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村级干部人数原则上3—5人。村主职干部(村书记、主任、会计)年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以本村**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允许适当浮动,浮动比例以本村人口多少确定。具体控制标准为1000人以下的村主职干部定额补贴标准控制在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以内,1001—1400人的村控制在105%以内,1401—1800人的村控制在110%以内,1801人以上的村控制在115%以内。其他村组干部(村副职干部、组长)年误工补贴标准,控制在主职干部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以内。具体标准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经管部门审核,乡镇同意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一票两项”的办法,随正税一并征收(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在结算时按比例解入专户。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按村设帐,乡管村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也不得以还债付息等理由,克扣和挤占村集体资金。

八、切实抓好“一事一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向农民筹集。向农民筹资,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项目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模较大的村,也可以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对“一事一议”的资金筹集,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年终决算后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九、妥善处理乡、村集体债权、债务。对于历史形成的乡、村集体债权、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区别情况,严格锁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对历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的处理,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的由财政部门清理,属“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的由经管部门清理,清理后统一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组织清收,清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费用入附加专户,专帐管理,首先用于村组偿还因上交税费形成的债务,还债后的资金仍按原来的渠道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以外的债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全省清理化解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办发[**]1号)精神,做好清理化解工作。对乡村债务,既不能让国家背过来,也不能在税费改革中搭车收费还债。乡镇政府的负债不能让农民来偿还,村级兴办企业留下的债务,也不能让农民偿还。村里兴办与农民生产直接相关、农民从中受益的项目留下的债务,有关部门要专门研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绝不能简单地平摊偿还,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和审计,继续完善“会计”“村帐站审”制度,堵塞开支漏洞。要大力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加强对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严肃农业税收征收纪律。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行农业税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要求,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分夏、秋两季征收,不能一季收全年,不准要求集体借贷上交、不准过量征收。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凡违反征收纪律,造成恶性案件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外,对发案乡镇一律纳入农民负担“笼子管理”,实行“一票否决”。

十二、建立和完善新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严防负担反弹。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发[**]7号和国发[**]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负担监督卡、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农民承担的税费及劳务都要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订,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全面推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

十三、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

担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要把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各级各部门要清理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及考核指标。要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进工作,抓紧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大局,协调行动,各负其责,共同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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