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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国税局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考评,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考评。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评要实现的目标是: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公开内容全面及时,公开形式便捷有效,依申请公开规范有序,档案资料保管齐全,干部职工和纳税人满意。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评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制度。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人事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考评小组实施考评。

政务公开考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纳税人代表、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评采取自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政务公开考评可与目标管理、税收执法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或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一起进行。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评方法为:

(一)听取被考评单位汇报。

(二)查看公开载体、内容。

(三)核查见证材料。

(四)询问相关人员情况。

(五)开展干部职工、纳税人满意度测评。

(六)评价公开工作成效。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评的基本程序为:

(一)监察室、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考评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评单位于考评开始前15个工作日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

(三)被考评单位接到考评通知后,按照考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材料报考评单位。

(四)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

(五)向被考评单位反馈考评情况,提出考评等级意见,在考评单位和被考评单位同时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考评实行100分制量化计分。评总分由考评内容分(60分)、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分(15分)、纳税人测评分(15分)、考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分(10分)组成。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开展情况的考评内容为: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职责分工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公开内容落实情况(20分)。主考核被考评单位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情况。

(三)公开形式、时限落实情况(20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5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实施依申请公开情况。

(五)档案资料保管情况(5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况和资料管理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开展情况的考评原则上以上述内容为主,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政务公开工作发展情况确定考评重点,酌情增减,其分值也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对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测评,由考评小组组织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的满意度打分。将各打分相加后除以打分人数,得出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测评满意度的平均分,然后将平均分乘以该项内容在总分中的比例,得出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分。

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干部职工的90%。

第十三条被考评单位纳税人测评分和考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综合评分的计分方法同本办法第十二条。

对被考评单位的纳税人实施测评应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对象。对纳税人测评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评等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以公文形式将考评结果向全系统通报。

(三)对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四)对被考核单位违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考评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评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考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被考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被考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