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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市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区科学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创办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为加快我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建设,经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财政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获部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鼓励公民和组织为我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对获部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由区财政一次性奖给,奖励的等级为:(1)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获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及个体发明人申请新产品、新技术专利,设立专利奖。奖励范围为:(1)获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及优秀奖,奖励10000元;(2)获国家实用新型金奖优秀奖,奖励5000元;(3)获国家外观设计金奖,奖励3000元;(4)获省级发明专利优秀奖,奖励2000元;(5)获省级实用新型优秀奖,奖励1000元。

第八条对于上述获奖的集体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区科技奖励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