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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对我市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法规完善,责任明确;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统筹安排,协调配合,资源共享;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公众参与,群策群力。

1.4供水现状

至2005年底,全市已形成以东深、东江水源工程两大工程为主、本地水源为辅,较为完善的水源供应体系。全市共有主要供水水库100宗,其中中型水库10宗,在97%保证率下可供水量为15.73亿立方米,可基本保障全市供水需求。全市共有供水企业27家,自来水厂59座,日供水能力达535.5万吨。2005年全市自来水供水总量为13.95亿立方米,全市供水普及率99.5%,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分类和分级

2.1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分为两类,一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供水中断,二是由事故灾难引起的供水中断。

2.2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的用户范围、用水人口,将*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2.2.1特别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特别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1)东江流域遭遇特大干旱年,来水量小于或等于临界流量,造成我市主要引水工程取水口无法取水;

(2)东江水体或*水库、西沥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且已有水厂工艺无法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一个行政区;

(3)因停电、供水设施发生故障等,导致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停水范围超过一个行政区的;

(4)因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引水工程(东深供水工程、东江供水工程)和输水干管工程(主要为供水网络干线工程、北线引水工程、北环输水干管)发生大面积爆管导致供水中断或减压、影响超过一个行政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

(5)处于居民生活密集区的水厂出现严重泄氯事故;

(6)战争、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厂出厂水水质发生严重毒性污染;

(7)其它突发原因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数超过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超过5万人以上。

2.2.2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1)*水库、西沥水库、梅林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罗田水库、茜坑水库、赤坳水库、松子坑水库、清林径水库等10座中型水库之一大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2)全市调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不包括*水库、西沥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且已有水厂工艺无法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一个街道;

(3)因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主要水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引起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一个街道;

(4)水厂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一个街道;

(5)主要水厂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影响水厂正常生产;

(6)战争、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厂出厂水水质发生中度毒性污染,引发水厂停产,造成超过一个街道供水区域减压,部分地区供水无法保证;

(7)其它突发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数达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达到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因事件发生需要转移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2.3较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较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1)全市调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不包括上述10座中型水库)大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个别水厂水源无法保证;

(2)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全市调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体发生严重污染,但已有水厂工艺可以去除污染物的;或导致调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并承担城市供水任务的水库水体发生严重污染,且已有水厂工艺无法去除污染物;

(3)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水厂出厂水水质发生轻度毒性污染,造成水厂供水中断或减压范围较大但未超过一个街道;

(4)其它突发原因造成2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达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因事件发生需要转移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2.4一般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一般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1)全市调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承担城市供水任务的水库或供水范围较小的水厂遭到破坏引起停水,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2)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全市调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承担城市供水任务的水库之一水体发生污染,但已有水厂工艺可以去除污染物;

(3)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已联网水厂水质发生轻度毒性污染,供水中断或供水减压范围较小;

(4)其它突发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2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中毒(重伤)人数达到2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事件发生需要转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3.1.2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是我市处置重大、特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气象局、*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完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3.1.3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在市水务局设置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务局主管供水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水务局供水管理处、水资源处、综合计划处、市三防办、市节水办、各区水务局、市水质检测中心以及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各供水企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完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项预案;及时为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提供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的相关信息,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核定应急期各类用水标准,监测供水、用水环节的节水措施;协调和监督重点水源和供水应急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水务系统各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1.4*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事件突发地原水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对受污染水体水质进行全面的监测;经授权后事件突发地水质状况。

(2)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和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Ⅰ、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制定相应预案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应急期间承担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协助对应急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6)市建设局:协助做好工程抢险工作。

(7)市城市管理局:协助维护全市社会秩序;协助做好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8)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9)市*局: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对水库、水厂出现的严重毒性污染事件或泄氯事故进行排查分析,对人为案件进行侦查;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10)市交通局: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及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处置部门对水质状况进行检验。

(1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救援等相关硬件设施建设的立项和资金安排。

(13)市贸易工业局:负责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的供应。

(14)市政府新闻办: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新闻;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3.1.5各区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组织机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一般、较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区一级领导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制定、完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项预案;及时确定一般、较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导开展辖区水源和供水的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负责处置单位应立即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相关应急处置技术专家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全面指挥工作。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可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应急行动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市水务局和其它供水应急机构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市水务局等应急机构、专家和应急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专家咨询组。由市水务、环保、卫生、建设、安监等相关部门或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和解禁、人员撤离和返回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治安救助组。由市*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4)工程抢险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建设、城管、安监以及水务系统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水设施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送水服务组。由市水务局牵头,水务系统相关组成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临时征用各相关单位水车、汽车,组建送水队伍为急需用水的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单位、居民区提供送水服务。

(7)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水务局、市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基本信息以及做好记者接待和管理等工作。

(9)物资保障组。由市贸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及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水源和供水应急处置负责机构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生活必需品。

(10)调查评估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卫生、质监、安监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11)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产生活、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4监测、报告和预警

4.1信息监测

4.1.1市、区水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对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各供水企业应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拓宽公众参与等途径,收集本供水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4.2报告

4.2.1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发地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区水务局或市水务局报告,其中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在接警后30分钟内向辖区水务局或市水务局报告,市、区水务局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东深、东部两大水源工程取水源头发生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个人和单位应立即向工程主管单位报告,由工程主管单位依程序向相关单位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初步确认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源和供水的突发事件,市水务局应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同时向市新闻办通报。

4.2.2各接警单位向有关单位报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时采用初报和续报两种形式。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种类、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以及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2.3各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在处置突发事件各环节中应根据相关规定快速向市、区相关部门报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必须在接警30分钟内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一般和较大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备案。紧急情况下,可以同时越级上报。

4.3预警

4.3.1市水务部门应通过技术手段对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相关规定或上级指令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4.3.2预警信息后,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区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及程序

5.1分级响应

按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1.1一般、较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水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2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水务局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水务局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1.3特别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水务局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1.4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基本响应程序

5.2.1先期处理机制

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区水务局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市水务局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2一般、较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水务局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

(2)区水务局接到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政府接到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各供水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过程中,对经区水务局初步判定为重大、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应在30分钟内向市水务局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市水务局对事发地区政府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对确定属于重大、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则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部根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5.2.3重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区水务局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市水务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

(2)市水务局接到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初步判断属于重大的事件,应在60分钟内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水务局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在应急过程中,对经市水务局判定属于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2.4特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区水务局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市水务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按程序上报省水利厅及省政府。

(2)市水务局接到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初步判断属于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5.3扩大应急

因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目前所采取的应急处置工作不足以控制事件严峻的发展事态,需要有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多个部门主管单位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市、区水务局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由其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

因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上报和协调。

5.4响应终止

5.4.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4.2响应终止的程序

(1)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市水务部门应根据广东省、*市政府等部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供水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5应急结束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水务局应及时会同市、区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调查和总结

(1)各级水源和供水应急处置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区水务局负责编制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市、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水源和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3社会救助

善后处置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资金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

6.4补偿

在水源和供水应急期间,对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市、区政府应根据各种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社会补偿的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6.5保险

应建立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相关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6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区水务局对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或提请相应人民政府表彰。

在对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水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或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2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区水务部门应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技术研究,建立水源和供水安全预警系统,建立水源和供水应急数据库,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供水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3物资保障

市各应急职能部门应按照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7.4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备费,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5通信保障

应急期间,市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各级应急机构以及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传递。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市、区水务局,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各供水企业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要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8.2培训

市、区水务局,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各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向水务系统及相关单位职工提供水源和供水应急培训和知识讲座。市水务系统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将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

8.3演练

市(区)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区)水务系统水源和供水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主动组织或配合市(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应急队伍与各应急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水源和供水应急相关单位干部群众参与,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