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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游乐园设施安检制度

节假日游乐园设施安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游乐园(场)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确保重大节假日游乐高峰期间游乐园(场)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规定及《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16767等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游乐设施和设备经营活动的各类游乐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五?一”、“六?一”、“十?一”、元旦和春节等节假日。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游乐设施和设备是指用于营运场所的客运架空索道、客运地面缆车及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运动、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条游乐园(场)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节假日游乐园(场)的安全运营管理及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使用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与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游乐园(场)对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各游乐园(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重大节假日前,各游乐园(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运营方案,组织对游乐设施、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检点是岗位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的健全及落实到位情况;操作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安全性能检查(附件一)的重点应包括各类座舱、各种安全装置、保险装置、重要零部件的连接及安全状况,各电气控制部分的灵敏度、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性及各类安全警示标牌的清晰、醒目程度。

第九条各游乐园(场)进行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细记录各台设备的检查部位、现状及保养结果,有负责检查人员的签名和日期,还应有负责对此记录审核的负责人的签名确认。

第十条游乐园(场)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设备隐患,应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专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做好整改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游乐园(场)对发现的设备隐患,在重大节假日前未能整改完毕或设备维修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负责该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停用手续,严禁将不合格的设备或新安装未检验的设备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各游乐园(场)重大节假日前的专项安全检查记录、相关隐患整改见证材料等,应整理建档,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存档备案。

第三章安全监察机构对游乐园(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在用游乐设施和设备的现场监察,每逢重大节假日前夕的一周内,对辖区内的游乐园(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游乐园(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2)重大节假日安全运营方案,应急措施;

(3)重大节假日前企业安全自查情况记录及相关材料,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防范措施;

(4)设备法定检验、注册登记情况;

(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各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警示牌的齐全、醒目情况。

第*条对列入重特大事故危险源排查监控方案的索道、缆车、按国家规定需要设计审查的大型游乐设施和设备,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检查突发事件抢险演练记录及安全救护设施的配备和运转情况。

第十五条对重大节假日游乐园(场)的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做好检查备忘录(附件二),备忘录中应详细记述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检查设备的种类及安全情况等,备忘录除有检查人员签署的姓名、检查日期外,还应有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的确认签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检查备忘录整理后纳入行政文书档案备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重大节假日前夕的检查中,发现设备有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有问题的,应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到安全要求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对辖区内的游乐园(场)的运行情况建立安全值班制度,确定专人、专用电话负责跟踪节假日游乐园(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游乐园(场)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做好值班记录(附件三)。

第十八条每次重大节假日后一周内,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写出重大节假日游乐园(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包括节前检查、监察情况、节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等内容,附上检查备忘录、值班记录等一并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从事安全监察的安全监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因监察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