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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有关规定

学生处分有关规定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违规:

进出校门违纪:未经班主任同意擅自离校或携带与学校无关人员进出学校

学业违纪: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舞弊;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纪律违纪:违反学校住宿管理条例;违反各类课堂纪律;

文明礼仪违纪:破坏学校及他人财产;吸毒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等;异性同学间的过密行为;违反学校网络管理条例;不服从或对抗学校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教

其他违纪:其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条例的行为

1、对于以上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初犯,本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听取班主任及年级组教师的意见,经行政会议决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2、凡受处分的学生,都要有校长室或政教处将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并张贴三天,将有关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及学生个人档案。

3、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在一定时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可以提出要求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写明建议撤消处分的理由和意见,召开学生座谈会并做好记录,上报政教处审核,经行政会议批准,可以撤消对该生的行政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也要向全校宣布,并存入学校及学生本人档案,以作今后核查的证明材料。

4、申请撤消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严重警、记过必须在一学期以后;留校察看必须在一年以后。

5、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