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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待遇若干制度

劳动模范待遇若干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的关心和爱护,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劳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断发挥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激励全市各族人民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劳模待遇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各级组织要有计划地选派、鼓励和支持劳模在岗深造。劳模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按照**省招生办文件和有关规定照顾录取。劳模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其参加各类学习、参观活动,以提高劳模的素质。

第二条各劳模所在单位要随时掌握劳模政治上、思想上和工作上的进步情况。对符合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要积极推荐;对符合晋职(含技术职称)条件的,要优先推荐。

第三条凡在职劳模,均应参加《**市劳动模范特别补充养老保险》(另发),成为被保险人,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劳模投保,成为投保人。

第四条对离退休劳模实行荣誉津贴制度。省(部)级、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按照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办理。市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元;对八十年代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荣誉津贴费用支出与退休金渠道一致,在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解决;在已参加社保统筹企业退休的,由市、县(市)社保部门解决;在未参加社保统筹企业退休的,列入企业管理费支出;特困企业无力支付的,报市、县(市)区社保、解困部门解决。被兼并、租赁企业中的劳模津贴,由兼并、租赁方负责。破产、拍卖企业中的劳模津贴,由破产重组、收购方负责。

第五条劳模家庭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省、全国劳模三个档次,分别在**市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基数上增加30元、40元、50元,增加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劳模最低工资标准,按市、省、全国劳模三个档次,分别在省劳动厅规定**地区的基数上增加30元、40元、50元,增加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劳模在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时,按市、省、全国劳模三个档次,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救济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40元、50元,期间荣誉津贴照发,增加费用由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局支付。

以上三项规定所列费额,可根据基数标准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设立劳模最低退休收人标准。凡在1996年12月3I日前退休的劳模,其退休金(含各项生活物价补贴及劳模津贴等)每月低于400元的,增补到400元,增加费用支出渠道与荣誉津贴支出渠道一致。劳模最低退休收入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被**市所属企事业招录用的外地户口员工,被授予劳模称号后,劳模本人可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解决**户口。劳模与配偶两地分居者,按市、省、全国劳模三个档次,并在工龄分别年满20年、15年、10年时,本人提出申请并有接收单位的,由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全国、省劳模及两次以上荣获市劳模称号者,其配偶或16周岁(在校生18周岁)以下子女为农村户口的,本人可申请办理一名家属农转非;并由劳模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在省下达的农转非年度控制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八条劳模的医疗费按规定能全报的,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给予报销。困难企业应优先报销劳模的医疗费用。实行对劳模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的制度,体检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负担。劳模凭劳模证书统一办理《**市劳动模范就医优诊证》,凭证在规定的市级医院优先就诊、住院;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大型仪器检查费。定期组织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短期疗、休养。疗休养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等项开支,由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劳模凭劳模证书,统一办理《**市劳动模范公园入园免费证》,凭证免费进入规定的市属公园。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所属各县(市)区、委办局、公司和各种经济类型企事业中经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授予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包括1983年前经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省外调入我市的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有文件明确规定荣获可享受劳模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者,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对取消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不得享受本规定之待遇。对执行本规定以后,被取消称号的个人,从取消称号之日起终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与市过去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