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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建立市场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9号)、《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粤府〔1995〕59号)以及《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7〕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征收,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向从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三)向迁入台城的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市粮食局代征。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由市规划局代征。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每吨50元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五条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代征部门另行通知。

(二)各代征基金的部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同时,填写《**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以便核算。

(三)正常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局递交《**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五)代征和使用基金的单位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按国家财政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为了使基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代征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征缴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交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以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分别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度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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