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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

市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和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七条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其中,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分专业(学科)进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意见。

评委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委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后,在《**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评审的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科技奖获奖项目的引导,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