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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凡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定的15%的税率征收。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二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十年。

三、高新区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要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全部税款。

五、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八、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保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兴建厂房等建筑工程,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赋予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高新区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境)和邀请外商来华的审批手续,由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审批。

十一、在新区建成厂的企业免收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收费。

十二、区内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可由区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