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专业技术资格委员会组织细则

专业技术资格委员会组织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组织结构、组织建设及活动方式,坚持评审标准、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有序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参评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以外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委会的组建及管理。

第二章高级评委会的组建

第四条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厅批准组建。符合高级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省直部门(单位)、市州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第五条高级评委会组建范围限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并已颁行标准条件的系列(专业)。高级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高级评委会。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高级评委会。

第六条组建高级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系列(专业)足够数量的评委候选对象。高级评委会评委候选对象不少于35人,全部要求具有本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中正高级评委会评委候选对象全部要求具有本系列(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符合申报条件、列入评审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年评审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

(三)组建部门(单位)或地区有能力对拟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实施组织管理工作,能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单位)或市州人事局向省人事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以正式文件出具的评委会组建申请报告1份。申请内容包括组建理由,拟组建评委会的名称、评审系列(专业)及最高级别、评审范围和评审规模预测等内容。

(二)评委候选对象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第八条省人事厅负责审核组建单位条件,评估组建理由的合理性,统筹规划所在系列(专业)评委会布局。经审核具备组建条件且理由充分、符合全省评委会合理布局的,省人事厅以正式文件批准组建。并在批文中明确规定评委会名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及最高级别、评审范围等事项。

申请单位获得授权后,可以开展高级评委会组建工作,包括造刻评委会公章,建立规章制度,设置办事机构,安排日常工作人员,进行评委候选对象的邀请、推荐、遴选等活动。

第三章高级评委会组织结构

第九条高级评委会由17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正高级资格评委会的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高级评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承担重大项目(课题),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10年以上,并取得本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六)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具备本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可担任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领导,如需要担任高级评委会委员,须以正式文件报请省人事厅批准。各级人事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高级评委会委员。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能担任高级评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高级评委会委员从省人事厅与组建单位共同提名的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省人事厅与组建单位共同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高级评委会例会是评委会及其正式评委行使评审权的组织形式。高级评委会例会由评委会主任(执行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委员出席例会并进行评议、表决。评委会评议和表决采取民主平等原则,出席评委会例会的正式评委(包括主任、副主任与普通委员)具有同等的评议权和表决权。未出席例会的评委不能由他人代替或补充行使评议权、表决权。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无评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高级评委会设立破格参评人员审查组(以下简称“破格审查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其中,正高级资格评委会下设破格审查组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务(资格)。

破格审查组是评委会的组成部分,其成员均须符合评委条件。破格审查组及其成员对本评委会破格参评人员有审查和建议(提出推荐意见或排序)权,其审查意见是高级评委会例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破格审查一般采取破格答辩形式,即审查组对破格参评人员进行面试,并提出意见(或给出成绩),破格答辩时,审查组成员应集体参加。条件成熟的评委会也可以采取破格考试的形式,即审查组对参评人员组织命题考试,并给出成绩,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中,审查组成员应集体参加。

破格审查组及其成员没有表决权,无论破格审查组赞成与否,都须提交高级评委会评议表决。

第十四条分支专业(学科)较多且评审规模较大的评委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评议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其中,正高级资格评委会下设评议组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务(资格)。

评议组是评委会的组成部分,其成员均须符合评委条件。评议组及其成员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有评议、建议(提出推荐意见或排序)权,其评议意见是高级评委会例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评议组会议是评议组及其成员行使有关职权的组织形式。

评议组及其成员没有表决权,无论评议组赞成与否,都须提交高级评委会评议表决。

第十五条评委会委员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每年进行一次局部调整,调整量应占上年度高级评委会、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总数的1/3以上。评委会委员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不得连续3年在同一评委会或同一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担任评委职务。

第十六条高级评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包括公务联系、申报受理(申报材料交接、评审费收取)、评审会议筹备、评审结果记录归档、评审通过人员审批办证、申报材料返回等事项。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可以设在本部门(单位)或地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业务部门,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高级评委会评审活动及日常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

(二)有作风优良、素质过硬、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负责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章制度,管理经验丰富,组织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高级评委会的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省人事厅与组建单位加强高级评委会的组织建设,监督评委人选的推荐工作,组织评委候选对象的业务培训,提高评委履行评审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保证评审活动的质量。

第十八条为加强对各评委会委员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候选对象的管理,省人事厅为全省各高级评委会设立专门的评委库,作为正式评委的候选来源,评委库成员均需具备承担正式评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评委库按相应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拟定评委人数2~3倍设立。

第十九条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的成员人选由省人事厅与组建单位共同推荐。推荐单位填报《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推荐表》(见附件1),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汇总入库。

第二十条设立评委库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打破系统、地区和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成员的年龄、专业、学历、职级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资格评委会的评委库,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中青年专家须占1/3以上,同部门、同单位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省人事厅与相应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分期分批对评委库成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聘书》。参加培训并取得评委聘书是成为高级评委会评委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评委库成员实行滚动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少于1/3。现评委库成员如果调离本专业岗位、离退休或遇到其他不能承担正式评委职责的情况,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报告省人事厅进行调整。

第五章高级评委会评审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须纳入每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接受省人事厅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高级评委会完成组建工作后,应及时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填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2),进行基本信息备案登记。省人事厅依据备案登记的信息,对评委会进行日常管理,保持业务联系,纳入每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计划和日程。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评委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高级评委会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破格审查组、评议组和评委会例会评审活动。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由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与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相应评审活动进行前2~3日,从评委库中取得评委聘书的人员范围内按拟定人数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或评委会例会评审活动的,组建单位应及时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更换。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或评委会例会评审活动因故延迟1周以上的,其成员应重新抽取。

第二十六条经抽取的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名单不对外公布。参与抽取评委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结束之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席高级评委会例会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人。例会期间,省人事厅和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派专人列席会议并监督会议程序。

高评委会例会程序如下:

(一)出席例会的全体委员以举手表决形式选举产生经省人事厅和组建单位提名的主任、副主任人选。主任未出席例会的,由执行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二)评委会主任(执行副主任)宣布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并主持全体委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评议。

(三)在评委会主任(执行副主任)主持下,全体委员对参评人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唱票;各项表决须经2/3以上出席例会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表决结果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评委会主任(执行副主任)和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与例会表决票一起作为归档资料保存。

第二十八条参加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正式活动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5人。破格审查组、评议组工作程序参照评委会例会程序执行。

第六章高级评委会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人事厅对全省高级评委会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级评委会,省人事厅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对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无故连续2年未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

第三十条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的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参加评审活动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准时参加有关工作和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对外泄露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准擅自接收参评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徇私、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遇到本人亲属参评或其他应回避情况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不能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条件,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甚至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评委会及其破格审查组、评议组成员,省人事厅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责令改正、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工作单位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及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务便利,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玩忽职守,影响评审工作进程、损害参评人员利益,或者泄露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行为的,省人事厅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工作人员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工作单位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制度、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小?BR>第三十五条我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地区)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