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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细则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细则

第一章建队原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年产值在3亿元(含)以上的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5公里以上的镇。

年产值在3亿元以下的镇可联合建队。村以自愿为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村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专职消防队应有一定规模的营房,设有固定的车库、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值班室、队员宿舍、学习室、食堂、器材库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场、室、库。

第三条应根据责任区的消防任务,配备相应的消防队员和消防车辆,并配足随车和备份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一台消防车和一台消防手抬泵。

第四条镇政府、村委会为专职消防队的法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归口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和灭火调动。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当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批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负责本镇村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负责本镇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担负本镇村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九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参与其他地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条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消防队员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分局)报请镇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二条队员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由镇村负责招聘。招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男性,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

第十三条队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方能上岗执勤。

第十四条按照每辆消防车每班执勤不少于6人配备消防队员。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接受镇政府(村委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分局)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模式,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五章训练执勤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训练执勤工作,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训练大纲执行。

第十九条要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不断提高队伍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第二十条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训练执勤,每年的防火检查与业务训练时间按照5:5的比例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勤装备不能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坚持24小时昼夜执勤,接到群众报警或上级指令时必须立即出动。

第二十三条执勤队长、班长要配备无线对讲机,执勤消防车要配备车载电台,并与公安派出所(分局)无线通讯网络连接。

第二十四条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挥。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各项执勤值班制度,落实执勤力量,保证人在位、车在库,保持常备不懈的战备状态。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组建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和镇政府(村委会)共同负担,原则上区、县级市政府出资40%,镇政府(村委会)出资60%。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日常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负担40%,镇政府(村委会)负担60%。

第二十八条支援外单位扑救火灾造成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损失的,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补助或补偿。

第七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前一年度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各镇村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给队员办理有关的社会劳动保险。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每年安排20天年假,休假期间继续享受在职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消防队员配备夏装和冬装。要按规定着装,佩戴专职消防队员标志。

第三十三条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可以申报为革命烈士。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