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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条例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评议考核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当中,作为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评议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评议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

(六)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十)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救济情况;

(十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评议考核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机关人员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案卷;

(四)发放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了解情况;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组织网上评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

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即不得分。

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或获得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按小项分值加分。

第十二条对经评议考核评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应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