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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系指校党委、校行政任(聘)的科级干部,包括各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各处、系、部的正副处长、主任、附小正副校长及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职务。

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热爱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勤奋工作,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所任岗位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服从领导,尽职尽责,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同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教学业务管理部门领导还需具有中级以上教学专业职称。

(二)应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担任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担任中层副职的经历,岗位履职期间考核均须为称职及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35岁左右,最高不超过45周岁(现任中层副职提拔到中层正职,年龄适当放宽,但女不超过45周岁;男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党章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分聘任期满后选拔任用和任期内补充职位空缺选拔任用。

第八条聘任期满后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核定的中层部门及中层干部职数向学校党委提出中层干部岗位和数量建议。

(二)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中层干部职数、任职岗位和具体条件,并在全校范围公开。

(三)自荐和组织推荐。自荐人员要填写自荐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校指定部门或负责人。组织推荐主要从任职期间考核曾为优秀且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原任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中推荐。对于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

(四)竞聘演说。不论是自荐还是组织推荐的人选都要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竟聘演说,内容包括自己对竟聘岗位的理解,自己竞聘这一岗位的优势和工作打算等。

(五)民主测评。全体教职工根据竞聘人的竟聘演说、平时表现和岗位要求,在全面考核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推荐票。推荐的人数应等于或少于公布的中层干部职数。

(六)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委对参与竞聘人员的平时工作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综合考虑中层干部队伍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公布职数的1.2倍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考察结束,由考察组逐人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意测验或问卷调查情况。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中层干部;

2.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所在部门人数较少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4.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酝酿和讨论决定。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及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产生初选名单。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核或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公示。除特殊岗位和在选举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学校党委应将拟任中层干部名单在校务公开栏或其它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公示期一般为三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十)研究确定各职位拟任人选。学校党委在充分酝酿基础上由校长(或书记)提名,会议研究,确定各职位拟任人选;

(十一)呈报上级组织部门;

(十二)校长聘任。

团委、工会组织的同级干部在确定初选名单后,作为提名候选人提交相应大会进行选举。按程序报批后,由党委任命。

第九条任期内补充职位空缺的选拔任用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学校内部进行。个别岗位确需向社会公开选拔的,经学校党委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报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二章各条的规定,个别条目可由学校党委视情况适当放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采取本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属于组织推荐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推荐时要填写推荐表。

(三)资格审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办法要求,对报名者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某一职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低于3人的,该职位放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四)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以面试为主。是否笔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公开答辩。答辩先由报名者进行自述,然后回答招聘领导小组成员和听众提问。招聘领导小组成员按评分标准进行无记名打分,按得分高低和干部职数1:2的比例确定拟考察人选。

(六)考察。组织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组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提出使用建议。

(七)党委会讨论。考察组向党委会汇报考察情况,由党委会讨论,初步确定拟任人选。

(八)任前公示。拟任人选确定后要进行任前公示。

(九)决定任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党委正式决定任用,然后按规定程序行文任命或聘任,并向全校公布选拔或竞争上岗结果。

以上程序的具体做法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导职务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校内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经组织考察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委任或聘任。

第十一条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系统的中层干部由行政发文任免.

第四章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试用制度。中层干部聘任(任命)后试用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聘任(任命)为正式中层干部,不胜任者取消聘任(任命),恢复原来身份,参与其它岗位聘任。

第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任期三年,对任(聘)用干部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党委可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学校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中层干部培训学习的形式主要是:

(一)岗前培训。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

(二)选调培训。选调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

(三)中心组学习。中层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自觉开展理论研讨;

(四)自学。中层干部要按照学校党委的安排和要求,集中学习、考察,认真自学。党委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态度和成绩记入本人《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选调参加培训学习成绩不合格和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缺勤率达30%的,年终考核取消其评优资格。

中层干部在期末述职时,要认真总结学习成效,并结合工作实际写出一篇调研报告报党委办公室,逾期未报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在每年年终召开,其余时间,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有特殊安排、需要召开的,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安排,中层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学校班子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人事请销假制度外,中层干部离校半天及以上,须向分管校领导请假,离校两天以上,须向校长请假,并分别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需存档材料要及时上报党委办公室。

1.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队伍建设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2.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重要事项汇报主要包括:突发性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人或业务骨干在思想、工作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办公室要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每年党委例会两次专门听取干部管理工作汇报。

第二十二条建立校领导同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中层干部解决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上应予以谈话:

(一)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

(二)干部工作中遇到挫折时;

(三)干部考察、考核后反馈时;

(四)干部提出辞职时;

(五)中层领导班子出现不团结苗头或工作中出现偏差时;

(六)发现中层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教职工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七)中层干部退休时。

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中层干部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谈话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及时性。重要谈话,要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建立中层干部考核奖惩制度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学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中层干部的考核应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量化考核、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评定为优秀的干部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限期改进、降职、免职或解聘。

学期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责成专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主要对象是:

(一)在一个部门任职满两个聘期的;

(二)在总务处主任岗位工作时间满三年;

(三)根据工作需要应该交流的;

(四)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尽可能与班子调整、干部回避结合起来。交流主要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

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的交流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回避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回避内容包括:

(一)任职回避

中层干部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二)工作回避

中层干部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五章辞职、降职、免职

第二十六条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办公室,并报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学校党委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七条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党委研究决定可降职使用。

第二十八条免职。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党委研究决定予以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规定者;

(二)在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三)调整领导岗位,职务发生变动者;

(四)离岗学习期限超过一年者;

(五)由于出国出境、外派(借)、下派地方挂职锻炼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1年以上(含1年)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被辞退的;

(二)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三)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四)在党组织及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

(五)死亡。

第三十条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按新的岗位发放岗位津贴,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根据需要可以重新担任适合的中层干部职务。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纪检监察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活动;

(二)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在考察中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三)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四)不准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干部任免;

(五)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六)不准拒不执行党委派进、调出或交流干部的决定;

(七)不准授意或指令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七章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后备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中层后备干部队伍,为实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正常的新老更替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十七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八条中层后备干部的数量按照5名左右掌握。一般在下一级职位上的教师、职员中产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十九条后备干部产生应按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确定的方法。

第四十条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于上级安排交流的中层干部和外聘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担任我校教学科研及其他部门中层职务者,经党委研究给予委任和聘任。

第四十二条附小正、副校长的选拔任用在附小范围内按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中共河北滦师委员会关于公开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