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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区属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

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应相应增加,当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不得少于2次,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次数不得少于1次。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委托1至2名诉讼人协助出庭应诉,并制作授权委托书;

(二)及时组织诉讼人,召集案件的相关经办人员,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三)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

(四)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审阶段工作:

(一)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

(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

(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资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区长办公会议报告出庭应诉及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没有达到出庭应诉最低次数要求的予以扣分。

八、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