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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选拔管理条例

优秀人才选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参照《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07]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命名,在全县各学科、领域和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业内拔尖、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优秀人才从我县地域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中选拔产生,并注重向生产、科研、教学与服务工作第一线引导和倾斜。

第六条县优秀人才选拔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其中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分别由县人事局、县商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优秀人才的具体选拔办法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优秀人才选拔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评选数量、表彰奖励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县委、县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县优秀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届期管理。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后,对符合县优秀人才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优秀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和各类人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建立县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与县优秀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县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开展自主创新,做好人才培养、示范带头等工作,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努力改善县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要为县优秀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学术研讨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县优秀人才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三个文明”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进行咨询、评估和论证。

(二)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技能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县优秀人才的待遇:

(一)获得县委、县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载入《咸丰县志》;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二)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县优秀人才;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县政府专项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优秀人才。

(三)管理期内享受一次性奖金。

(四)管理期内参加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县委、县政府设立“咸丰县杰出人才奖”,对县优秀人才届中取得重大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另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