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所有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及一切非随机存储设备。

第三条保密员对办公室计算机保密管理负协调责任,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技术和相关技术培训工作。市信息办对办公室网络安全负监管责任,各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负有本科(室、队、所)及联系秘书长和市长计算机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四条市信息办要采用一切技术手段,查杀各类窃取信息的木马程序,防止黑客攻击,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全体人员计算机安全防范知识和物理隔离卡正确使用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队、所)确定本科(室、队、所)一名熟悉计算机技术的干部,负责本科(室、队、所)及联系秘书长、市长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政务科室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确定密码,设立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使用人是其计算机保密工作直接责任人,所在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是其科室计算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办公室计算机分为机密机、秘密机和一般工作用机。机密机、秘密机和一般工作用机由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机密机不连接互联网,每月更换开机密码,不得插用非办公室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办公室标密的移动存储设备可以拷贝、复制机密机上非涉密的文件、文档。

第十条秘密机严格执行内外网分开使用的规定,外网中坚决不允许处理工作文件、文档,不允许存储涉密文件、文档。

第十一条一般工作用机不得存储任何工作文件、文档,不得插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U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

第十二条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须在机密机上插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的,要事先在本单位机上进行格式化,并在打字室作详细的时间、主要内容、经办人、单位、电话的记录。

第十三条承担印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外部文印部的计算机定为机密机,不能连网,所有文件印制完毕后即删除电子文档,严禁非办文人员查看、复制,具体监管工作由自动化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外部文印部和打字室用于文件传递的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均机密级,不可在连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五条办公室保密员牵头,自动化管理办公室每月初对机密机、秘密机进行保密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存储文档要及时清除,并进行磁盘碎片整理。

第十六条各科室U盘、移动设备都属秘密级,要进行严格编号、责任人登记,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长同意,并进行时间、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十七条办公室新购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十八条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人员对各科(室、队、所)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使用和保密管理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到位,违反本办法的,要通报批评,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按《保密法》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