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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领导干部淘汰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淘汰制度

为了准确识别和正确使用干部,激发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干部的正常权益,在实行领导干部淘汰制度过程中应严肃、慎重。要明确领导干部“下”的标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要明确规定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

应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评定是否称职的条件为主要依据。近几年,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全国各地都进行了确定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标准的探索。归纳起来,下列做法是切实可行的:

完善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认定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一是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满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二是实行末位淘汰,在年度考核或其他考核中,对综合排名在后的领导干部,即相形见绌者,确定一定的比例(通常为3%);三是所在单位任期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不达标的。

加强和完善平时管理,对于在重大问题、重点工作中失职者认定为不称职领导干部。此类失职主要包括:一是对上级组织下达的重点工作,在无重大特殊或意外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范周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二是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三是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者;四是重大事项不经科学论证,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策而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五是对应在本单位、本地区解决的问题,由于解决不及时或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所在单位或地区群众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在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责任者;六是在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由于作风飘浮,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辖区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者;七是不服从组织安排,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

实行民主评议干部,对于群众公认程度差者认定为不称职领导干部。通过对于部实行民主评议和任前公示等制度,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干部的群众性监督,全面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把群众是否满意、是否信任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条件,把群众公认程度差者认定为不称职领导干部。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对于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的,认定为不称职领导干部。

要明确规定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的认定程序

积极探索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对象提出的方式和渠道。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的提出主要通过年度考核,届中、届满和平时的考核,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建议等渠道。

对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对象要全面考察。认定不称职领导干部应坚持走群众路线,由组织人事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座谈、走访等形式,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对考察对象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准确、全面、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对不称职领导干部要按程序认定。对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进行跟踪管理,从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他们,及时准确地掌握他们的情况,帮助他们不断进步。经考核符合提拔条件的干部,及时提拔,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