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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
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