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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搞好全旗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的平时监控工作,保证年度责任目标的完成和实绩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时监控是指考核目标下达后,目标承担者和有关部门对目标运行情况实施的动态性监督、检查和控制。

对全旗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平时监控的内容是旗委、旗政府下达的对各班子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

对领导干部平时监控的内容是其所承担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条平时监控工作实行责任制。建立目标承担部门自我监控、旗直工委和相关职能职责部门日常监控、纪检监察和统计部门主导监控、旗委政府督查室重点监控、旗委组织部整体监控“五位一体”的考核目标监控体系。

其中自我监控工作由目标承担部门党委(党组)负责;旗直工委负责旗直部门共性目标的日常监控;旗直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乡镇苏木党政班子工作目标的日常监控;旗委督查室主要负责对党群和法、检部门的职能职责目标的重点监控;政府督查室重点对政府各委办局职能职责目标的重点监控;纪检监察和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对各项目标运行进行统计执法监督;旗委组织部整体监控工作由干部实绩考核室负责。

第四条全旗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目标的平时监控,由各科级班子党委(党组)负责。各科级班子党委(党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班子成员关于承担目标的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承担平时监控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考核目标运行情况季报告制度,定期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监控情况上报旗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室。

第六条全旗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对实绩考核目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七条各监控单位要建立档案、台帐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资料档案或台帐,翔实记录目标的完成进度情况和监控情况,为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做好年度考核打好基础。

第八条旗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室要加强与承担平时监控工作的有关部门的沟通,定期分析重要目标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旗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室要加强对全旗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平时监控工作的指导,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目标运行工作,对考核目标的平时监控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条建立目标运行情况“公示”制度。旗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室对上报的平时监控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各地主要目标完成按进度和质量进行排序后,按季进行通报,为旗委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各监控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平时监控结果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按百分制提供考核分值,经分管本单位的旗级领导审核把关后,上报旗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室,并将作为年度评价全旗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建立防伪打假制度。承担平时监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报告考核目标运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准错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数据,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追究部门一把手和当事人责任,其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实绩突出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